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啟用新版普通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8-10-3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32號公告)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以下簡稱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決定啟用新版普通發票,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啟用新版普通發票監制章
。ㄒ唬┬掳嫫胀òl票監制章式樣
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啟用的新版普通發票監制章為橢圓形,內環加刻一細線,上環刻制“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字樣,中間刻制“國家稅務總局”字樣,下環刻制“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字樣。
。ǘ┬掳嫫胀òl票監制章啟用時間
新版普通發票監制章自公告之日起啟用。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已監制的普通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二、調整新版普通發票名稱
啟用新版普通發票監制章時,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監制的普通發票名稱統一調整為“廣西通用機打發票”“廣西通用手工發票”“廣西通用定額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三、其他事項
對使用冠名發票的納稅人同時啟用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新版普通發票監制章進行監制。
四、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普通發票監制章式樣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10月29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啟用新版普通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8-10-30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要求,保障稅務機構改革后納稅人正常領用票和稅務機關發票管理工作的順利銜接,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以下簡稱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于近期發布《關于啟用新版普通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解讀如下:
一、公告背景
因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省及省以下稅務機關的名稱發生變化,普通發票監制章式樣、普通發票的名稱等內容也需要進行相應調整。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要求,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各省應當啟用新的普通發票監制章,并由各省稅務機關在啟用前對外公告。
二、公告內容
。ㄒ唬┟鞔_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新的普通發票監制章式樣和啟用時間。
。ǘ┟鞔_了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已監制的普通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ㄈ┟鞔_了新版普通發票名稱。
(四)明確了使用冠名發票的納稅人同時啟用新的普通發票監制章進行監制。
三、公告實施時間
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