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寧波市公安局關于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登記業務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2018-10-31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關于試點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登記業務的公告》(2018年第49號)要求,進一步提升車輛購置稅納稅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登記業務便利化,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納稅人在寧波市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時,稅務機關不再打印、發放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納稅人如需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由主管稅務機關打印《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版)》,亦可自行通過寧波市電子稅務局官方互聯網平臺查詢、打印。
二、納稅人辦理完成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后,可直接前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手續,不需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三、納稅人在2018年10月31日以前(含10月31日)辦理了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的,仍要憑借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業務。
四、納稅人在2018年10月31日以前(含10月31日)辦理的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如需在2018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辦理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換證、補證業務,稅務機關仍然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五、2018年11月1日后辦理了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的納稅人,可憑借《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版)》到其他地區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業務。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寧波市公安局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