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關于武漢市出租汽車經營單位駕駛員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2018-9-30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機動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通知》(國稅發[1995]50號)的相關精神,現將武漢市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出租車駕駛員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其從事出租車運營取得的收入,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三、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等方式運營,從事客運取得的收入,不再統一按每臺車每月定額計征個人所得稅,而由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按規定據實代收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為確保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個人所得稅改革過渡期政策同步落實,上述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出租車行業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和個體工商戶綜合征收率的通知》(武地稅發[2011]141號 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同步廢止。
附件:關于對《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關于我市出租汽車經營單位駕駛員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
2018年9月30日
附件: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關于武漢市出租汽車經營單位駕駛員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機動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通知》(國稅發[1995]50號)的相關精神,以前武漢市對出租汽車經營單位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收入的個人所得稅采取統一的核定征收方式已不再適用。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明確出租車駕駛員運營收入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出租車駕駛員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其從事出租車運營取得的收入,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明確出租車駕駛員運營收入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目
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三)變更了出租車駕駛員運營收入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
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等方式運營,從事客運取得的收入,不再統一按每臺車每月定額計征個人所得稅,而由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按規定據實代收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明確了政策銜接時點
為確保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個人所得稅改革過渡期政策同步落實,上述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