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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若干規定的通知

2018-12-05 10:12     來源:中國會計網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若干規定的通知

桂政辦發〔2012〕283號   2018-12-28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于進一步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若干規定》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2月28日

關于進一步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若干規定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廣西創新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桂辦發〔2012〕41號)精神,深入實施科教興桂和人才強桂戰略,優化創新創業環境,調動廣大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稅法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牽頭單位:自治區國稅局、地稅局,配合單位:自治區科技廳)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8號)的規定,對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根據《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的規定,對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含分中心)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放的合理的工資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據實扣除。(牽頭單位:自治區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配合單位:自治區科技廳)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聯合開展創新活動,搭建公共創新平臺,共同培養創新人才。支持企業為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設立研發崗位,建立學生實習基地;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為企業建立創新創業培訓基地、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平臺。(牽頭單位:自治區科技廳,配合單位: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教育廳及各有關企業)

  自治區有關部門應將科技成果推廣時間和成效作為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職稱評定條件之一,對科技成果推廣轉化有突出貢獻的,可破格申報評審職稱,聘任時可根據有關規定破格聘用。(牽頭單位: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科技廳、教育廳)

  第四條 鼓勵民營企業創建國家級和自治區級創新型企業,自治區財政給予國家創新型試點企業獎勵100萬元,評估優秀的自治區級創新型企業獎勵50萬元。(牽頭單位:自治區科技廳,配合單位:自治區財政廳)

  第五條 允許和鼓勵駐桂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事業、企業單位科技人員(包括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離崗創業,5年內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職稱,檔案工資正常晉升,享有與本單位連續工作人員同等的福利待遇,創業期滿如回原單位工作應優先聘任。允許和鼓勵駐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包括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在完成本單位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前提下在職創業,其收入依法歸個人所有。(牽頭單位:自治區教育廳、國資委及各科研院所主管部門,配合單位: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六條 從事創新創業的農業科技人員申報中級以上職稱,必須到縣級以下科研、推廣單位工作1年以上。對創新創業成效顯著的,優先晉升職稱,用人單位直接聘用、優先提拔重用,在評選中青年專家、學科帶頭人等各種人才培養人選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牽頭單位: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單位:自治區教育廳、農業廳,廣西農科院及有關科研院所等)

  第七條 科技人員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可分3年到位,首期出資額應達到認繳額的10%,且不低于3萬元;申請設立非公司制企業條件尚不完全具備,但1年內能夠予以完善的籌辦企業,可由工商部門先行核發營業執照,實行預備期企業管理。允許在校學生以其專利、專有技術、管理成果等要素參與分配,作價金額可達注冊資本的35%;投資各方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牽頭單位:自治區工商局,配合單位:自治區科技廳、教育廳及有關科研院所等)

  第八條 科技人員擁有經自治區科技部門認定的科技成果,可作為無形資產參與轉化項目投資,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其作價出資額可占注冊資本的35%;如果比例超過35%,投資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對高新技術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轉化的主要實施者,根據其實際貢獻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所占股權比例不受限制。(牽頭單位:自治區工商局,配合單位:自治區科技廳、教育廳及有關科研院所等)

  第九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承擔政府資助科研項目形成職務科技成果1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不變更職務成果權屬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創辦企業轉化該項成果的,可以享有該成果在企業中的80%股權收益;非成果完成人創辦企業轉化本單位職務成果的,可以享有該成果在企業中的股權收益的50%獎勵。上述企業創辦者享有的股權收益年限一般為5-10年,具體年限由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與企業創辦者約定。(牽頭單位:有關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配合單位:自治區科技廳、法制辦)

  第十條 職務科技成果以股權投入方式進行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技術股20%的股權,具體比例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以技術轉讓方式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轉讓所得稅后凈收入50%的收益。(牽頭單位:自治區地稅局、國稅局,配合單位:自治區法制辦、科技廳)

  第十一條 科技人員以科技成果創辦企業的,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屬于地方部分的企業所得稅。(牽頭單位:自治區地稅局、國稅局,配合單位:自治區法制辦、科技廳)

  第十二條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等規定,科技中介機構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技術交易合同經登記后,免征營業稅。(牽頭單位:自治區地稅局,配合單位:自治區科技廳)

  第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自由職業人員,不包括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在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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