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陜西省醫療保障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相關部署,經陜西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不含職業年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按月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含職業年金)。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政策規定代扣代繳。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后,原則上維持原有繳費方式和銀行、社區、村組、學校等單位代收渠道不變。
三、跨年度繳納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費),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稅務部門征收。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陜西省醫療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