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
深府[2012]143號 2012-12-24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到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工作,建立健全有利于前海現代服務業人才集聚的機制,為前海建設和發展提供人才支撐,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開放開發有關政策的批復》、《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和《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本著在國家稅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試出臺財稅優惠政策的原則,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優惠類產業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在前海繳納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已納稅額超過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的15%部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給予財政補貼。申請人取得的上述財政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是指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經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認定,在前海登記注冊的企業和相關機構工作連續1年以上且年度工資薪金所得達到一定規模以上,符合前海優惠類產業方向的境外人才。具體認定辦法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條 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境外員工個人因在前海注冊的公司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其形式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市政府僅對適用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的工資薪金所得予以補貼,對適用個人所得稅20%稅率的一次性收入或偶然所得不納入補貼范圍。 第五條 前海管理局和深圳市財政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財政委)按照明確職責、規范程序和分工協作的原則,負責本辦法適用財政補貼資金的預算安排、審核和撥付工作。 第六條 前海管理局是本暫行辦法適用單位、適用人員和財政補貼起始時間的認定機構。前海管理局根據市政府有關規定對申請單位和人員的資格、財政補貼總額進行初審后,送市財政委審定。前海管理局應建立健全適用補貼人員的檔案制度。適用補貼人員的情況發生變化,申請單位需要重新向前海管理局報備。 第七條 市財政委是本暫行辦法適用財政補貼的審定機關。市財政委根據前海管理局報送的適用單位和適用人員財政補貼的審核情況和適用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按照標準審定和撥付財政補貼資金。 第八條 前海管理局應在每年11月底向市財政委報送申請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的資金總額,并會同申請單位將公司工商登記副本、境外員工花名冊、工資表以及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等資料報市財政委備案。 第九條 市財政委在對前海管理局報送的財政補貼資金總額進行審核后,按程序列入深圳市本級財政預算,所需資金按市區財政體制由市區兩級共擔。 第十條 前海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遵循以下原則: (一)明確標準。對申請人在前海繳納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已納稅額超過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的15%部分進行補貼; (二)適當補貼。享受前海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政策的申請人,不再重復享受我市其他以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為主要補貼內容的人才優惠政策; (三)簡便操作。前海管理局和市財政委每年辦理一次前海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具體為每年3月1日至30日接受上一年度的財政補貼申請。 第十一條 前海管理局和市財政委僅接受以公司或機構為單位的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申請,不接受個人申請。 第十二條 在每年啟動前海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工作前,前海管理局應會同市財政委,根據前海產業發展狀況和人才引進情況編制年度財政補貼申報指南,明確申報的具體條件、申報方式、申報材料和申報時間等內容。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在依法向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繳納代扣代繳的境外員工個人所得稅并取得前海管理局對其實行財政補貼的資格后,向前海管理局申請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再由前海管理局匯總后統一上報給市財政委。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在向前海管理局申請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單位出具的申請函; (二)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審核表和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單位匯總表; (三)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護照復印件、工資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復印件以及前海管理局認定有助于確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身份、收入、應納稅款和已納稅款的有效文件。 第十五條 前海管理局在對申請單位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后,在向市財政委申報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對本暫行辦法適用機構和適用人員的認定文件; (二)對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的初審意見; (三)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年度審核匯總表; (四)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護照復印件、工資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復印件以及市財政委認定有助于確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身份、收入、應納稅款和已納稅款的有效文件。 第十六條 市財政委按程序審核前海管理局報送的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資料后,按規定辦理財政補貼資金的撥付。財政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委直接撥付至申請單位指定的賬戶,不直接撥付至申請人的個人賬戶。申請單位在收到財政補貼1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分撥至申請人的個人賬戶。 第十七條 市財政委可會同前海管理局,每年對前海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人員,不得申請補貼: (一)不依法納稅; (二)有不良誠信記錄; (三)有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四)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第十九條 申請單位和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或申請人有不繳、少繳應納稅款行為的,經查實后,取消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對已經取得財政補貼資金的,對財政補貼資金及利息予以追繳;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提供虛假材料的申報人及其所在單位,由前海管理局將有關情況分別提交市個人信用征信機構和市企業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該申報人3年內申請財政補貼的資格。 第二十條 前海管理局和市財政委應對申請單位提供的申請人護照復印件、工資表、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等涉及個人資料的保密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是在國家現行稅制框架下對前海實施的先行先試的地方性優惠政策。國家對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的財政補貼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后,即按國家的規定執行,本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的解釋權屬于市政府。市財政委和前海管理局是市政府對本暫行辦法的授權解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