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醫療保障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醫療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25號 2018-12-26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相關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江西省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應于每月25日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政策規定代扣代繳,并在規定時限內向稅務機關繳納。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交由稅務部門征收后,原則上維持原有繳費方式和銀行、社區、村組、學校等單位代收渠道不變。全省各級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優化繳費服務,提升繳費人繳費體驗,逐步為繳費人提供“實體、網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繳費渠道,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三、跨年度繳納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稅務部門征收。
四、人社部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系統自2018年12月31日24:00停機,進行系統切換,待遇發放業務2019年1月2日恢復。2019年1月7日起繳費業務由稅務部門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醫療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