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公布取消的證明事項目錄及修改相關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2號 2018-11-14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證明事項的工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對省局稅收規范性文件和通知等內部文件中的證明事項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決定取消4項證明事項,并對相關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現公告如下:
一、關于4項取消的證明事項
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取消的證明事項目錄》。
二、對《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吉林省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作出修改
1.將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減免稅稅種納稅申報表和減免年度企業各稅完稅情況統計表"修改為"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和減免稅稅種納稅申報表"。
2.刪除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申報表"。
3.將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涉及房屋、土地稅收減免相關證件(如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合同、協議等)"修改為"涉及房屋、土地稅收減免相關資料(如合同、協議等)"。
4.刪除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受災證明資料(保險或消防等部門的財產損失鑒定證明、保險公司賠償單據等)"。
5.刪除第七條第一款第(七)項"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18年11月14日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取消的證明事項目錄
序號
證明用途
設定依據
取消后的辦理方式
1
房產證
納稅確有困難的房產稅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時,需提供其房產證。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吉林省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公布,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第七條第一款"納稅人申請減免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辦稅服務廳受理,并報送以下資料:(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的理由、年限、范圍、金額、依據、納稅人基本情況;(二)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減免稅稅種納稅申報表和減免年度企業各稅完稅情況統計表;(三)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申報表;(四)涉及房屋、土地稅收減免相關證件(如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合同、協議等);(五)納稅人減免稅申請表;(六)受災證明資料(保險或消防等部門的財產損失鑒定證明、保險公司賠償單據等);(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書面告知承諾
2
土地使用證
納稅確有困難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時,需提供其土地使用證。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吉林省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公布,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第七條第一款"納稅人申請減免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辦稅服務廳受理,并報送以下資料:(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的理由、年限、范圍、金額、依據、納稅人基本情況;(二)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減免稅稅種納稅申報表和減免年度企業各稅完稅情況統計表;(三)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申報表;(四)涉及房屋、土地稅收減免相關證件(如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合同、協議等);(五)納稅人減免稅申請表;(六)受災證明資料(保險或消防等部門的財產損失鑒定證明、保險公司賠償單據等);(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書面告知承諾
3
受災證明資料
納稅確有困難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時,需提供其受災證明資料。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吉林省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公布,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第七條第一款"納稅人申請減免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辦稅服務廳受理,并報送以下資料:(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的理由、年限、范圍、金額、依據、納稅人基本情況;(二)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減免稅稅種納稅申報表和減免年度企業各稅完稅情況統計表;(三)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申報表;(四)涉及房屋、土地稅收減免相關證件(如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合同、協議等);(五)納稅人減免稅申請表;(六)受災證明資料(保險或消防等部門的財產損失鑒定證明、保險公司賠償單據等);(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書面告知承諾
4
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確有困難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時,需提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吉林省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公布,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第七條第一款"納稅人申請減免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辦稅服務廳受理,并報送以下資料:(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的理由、年限、范圍、金額、依據、納稅人基本情況;(二)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減免稅稅種納稅申報表和減免年度企業各稅完稅情況統計表;(三)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申報表;(四)涉及房屋、土地稅收減免相關證件(如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合同、協議等);(五)納稅人減免稅申請表;(六)受災證明資料(保險或消防等部門的財產損失鑒定證明、保險公司賠償單據等);(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書面告知承諾
信息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