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哈政規〔2018〕28號 2018-11-19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入推進東北振興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和在我省考察時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推動股權投資基金業態發展作為金融供給側改革突破口,加快推進股權投資基金集聚發展,充分發揮股權投資基金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拓寬企業投融資渠道,培育經濟增長新動能,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現就進一步促進我市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一、扶持政策
(一)稅收扶持政策
1.嚴格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等有關稅收支持政策,采取切實措施,為公司制、有限合伙等各類組織形式的股權投資基金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
2.對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可采取“先分后稅”的方式,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其經營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別納稅,其中,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投資收益、轉讓其在企業中財產份額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20%的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財政扶持政策
1.對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我市小微企業的,按其投資額的2%給予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風險補貼。
2.對股權投資基金在我市投資的企業在境內外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首發上市和新三板掛牌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一定支持。
3.對股權投資基金在其投資的企業退出并在我市形成貢獻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股權投資基金一定支持。
4.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的高管,自2018年起,增加在我市貢獻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支持。
5.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引導其投資的企業(國家禁止或限制發展的行業除外)入駐我市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一定支持。
6.對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購買、自建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房產市場公允價格的2%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享受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出售;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3年內每年按照房租市場指導價的15%左右給予補貼,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三)人才扶持政策
1.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的從業人員,符合我市有關人才政策規定的,納入人才政策享受范圍。
2.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的高管,給予一次性住房補貼、安家費等補助。對國家級基金和超大規模基金(實繳規模超過10億元)管理機構的高管,如未在我市參加公費醫療保險,可為其辦理臨時特殊醫療照顧人員公費醫療保險,每家機構原則上不超過5人。
3.對符合我市人才引進落戶條件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高管及其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可向公安部門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轉)中小學按照“就近就便”原則在公辦校統籌安排。
二、推進和保障措施
(一)推進股權投資基金服務“雙創”示范區建設。設立哈爾濱新區、哈爾濱工業大學、哈爾濱工程大學等股權投資服務“雙創”示范區,引導股權投資基金和各類金融資源向示范區集聚。完善示范區內股權投資基金業服務體系和基礎服務設施建設,大力發展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信用擔保、評估評級等中介服務機構。有條件的區縣(市)也可先行推進“雙創”示范區建設試點。
(二)引導股權投資基金支持方向。對政府出資的引導基金和直投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優先用于支持“雙創”示范區發展,引導股權投資基金入駐“雙創”示范區,共同支持“雙創”企業產品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圍繞資源做產品,圍繞市場換投資,圍繞科教換成果。充分運用我市的農林牧業、寒地資源、科教和對俄優勢等自然稟賦和比較優勢,吸引資本投入,支持創新創業、中小企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
具備條件的區縣(市)可設立股權投資引導基金,依托引導基金吸引社會資本,擴大企業直接融資,彌補市場失靈。
(三)搭建政府服務平臺,構建股權投資對接與合作機制。一是充實、完善和利用好哈爾濱科技成果轉化與創新創業服務平臺,實現資本和項目對接,積極培養優質企業和項目,并優先推薦給本地注冊的股權投資基金;建立邀請相關基金管理機構舉辦論壇、路演等金企互動交流活動制度;借助產權交易等多層次資本市場,為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創造條件。二是搭建加工樣機場地共享平臺,對全市樣機加工類企業、廠房、技術團隊等資源進行優化整合,提供中試服務,實現專業化配套,促進項目盡快實現產業化。三是完善人才招聘信息平臺,引入獵頭公司遴選人才機制,拓寬選人用人視野,根據企業發展需求,協助企業招聘、培訓各類專業人才。
(四)創新股權投資基金運營模式。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原則下,推動股權投資基金與各類金融機構圍繞我市“雙創”產業實際需求,發展投貸聯動、投保聯動、投債聯動等投融資新模式。股權投資基金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可通過債務融資工具進行融資,增強投資能力。
(五)做好風險防范。積極配合國家和省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監督管理、風險預警及處置工作,依法打擊利用股權投資基金名義從事各類非法集資活動。
三、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適用于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約制等形式設立,開展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產業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以及上述基金的管理機構,且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哈爾濱市辦理工商注冊和納稅登記,且承諾5年內不遷離我市,不改變在我市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
2.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按有關規定無需辦理登記備案的除外)。
3.基金實際到位資金5000萬元以上。
(二)對享受上述政策的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違反承諾的,將追回已發放的扶持資金。
(三)本意見相關政策兌現所需資金,按現行市、區縣(市)財政體制規定執行。
(四)本意見規定的扶持政策與我市其他相關優惠政策不重復享受。
(五)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