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豫人社[2018]41號 2018-10-29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轄市稅務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稅務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社保服務便民化工作,鼓勵和引導各類城鄉居民積極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確保參保人養老保險權益,現就我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條件
在城鎮就業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及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我省城鄉居民(在校學生除外,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年滿16周歲且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可以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靈活就業地或戶籍地參加(接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按照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自主選擇確定繳費基數,繳費基數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其中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按照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100%自主選擇確定繳費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從參保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可以選擇按月、季、半年或年的繳費方式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
(一)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前已經參加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可在原參保地繼續參保繳費,也可以在靈活就業地或戶籍所在的縣(市、區)參保繳費后,按規定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我省城鄉居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封存,參保人達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有關規定處理。
四、待遇計發
(一)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退休手續辦理按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退休手續辦理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豫人社養老[2013]43號)、《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簡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直參保人員退休手續辦理及待遇核算程序的通知》(豫人社辦[2018]80號)等規定執行。其中,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的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本人可直接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二)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五、工作要求
(一)符合參保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自主選擇參保地參加(接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各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除審核其年齡、身份證件信息外,不得以戶籍性質、地域范圍、居住證明、靈活就業證明、工商營業執照等條件限制申請人參保,并及時傳遞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接續)信息至稅務機關,稅務機關依據相關信息征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辦理參保(接續)及繳費手續時要盡量減少需由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優化經辦流程,簡化工作程序,提供便利服務。
(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問題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政策性強,各地要廣泛進行政策宣傳、深入做好政策解釋,精心組織實施。在執行中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三)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已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