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房產稅有關政策規定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2018-10-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現將有關房產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或出租自己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繳納房產稅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或出租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自用的應按房屋原值、出租的應按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
二、關于賓館、飯店、招待所等單位出租客房及其他房產繳納房產稅問題
賓館、飯店、酒店、公寓、寫字樓、培訓中心、招待所、療養院等單位出租客房或寫字間等房產的,不論其用途如何,一律按其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
三、關于房屋租金確定問題
出租房屋的租金應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不可分割、不單獨計價的各種附屬設施及配套設施的租金收入。對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電費、電話費、煤氣費等,凡單獨計價的可予以扣除;凡不單獨計價或計價明顯偏高以及劃分不清的,由稅務部門核定予以扣除。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4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2018年10月12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房產稅有關政策規定的公告》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提升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對《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有關政策規定的公告》(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4號)重新予以明確。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的主要內容有三條。
(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或出租自己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繳納房產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文件第一條規定: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也就是說,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如果已使用或出租的情況下,需要征收房產稅。
(二)關于賓館、飯店、招待所等單位出租客房及其他房產繳納房產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因此,賓館、飯店、酒店、公寓、寫字樓、培訓中心、招待所、療養院等單位出租客房或寫字間等房產的,都應按其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
(三)關于房屋租金確定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參考總局明確房產原值所定義的房產內容和涵義,出租房屋的租金應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不可分割、不單獨計價的各種附屬設施及配套設施的租金收入,其他單獨計價或相對獨立的項目的租金收入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