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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于印發《上海市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9-01-18 16:14     來源:中國會計網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于印發《上海市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財發[2018]6號    2018-10-8

市就業促進中心,各區財政局、就業促進中心,上海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管理中心、有關經辦銀行: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創業擔保貸款的文件精神,促進本市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健康發展,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2018年10月8日

上海市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本市科創中心建設,進一步改善本市創業環境,吸引優質創業人才,幫助本市創業者解決融資難的問題,并促進本市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滬府發[2017]76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行動計劃(2018-2022年)〉的通知》(滬府辦發[2018]24號)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銀發[2016]20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上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為目標,用于支持個人創業或創業組織擴大就業的貸款擔保業務,包括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創業組織創業擔保貸款、創業前創業擔保貸款3個品種,以及創業擔保資金運營管理機構與經辦銀行合作推出的相關專項創業擔保貸款產品。

  第三條 本市設立“上海創業擔保貸款擔保資金”(以下簡稱“擔保資金”),為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創業組織提供貸款擔保,擔保貸款責任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擔保資金余額的5倍。

  第四條 擔保資金實行單獨列賬、單獨核算,保證專款專用和封閉運行,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創業擔保貸款獎勵機制,對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經辦銀行、上海創業擔保貸款運營管理機構等相關單位給予獎勵。

  第六條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創業組織創業擔保貸款、創業前創業擔保貸款免收擔保費。

  第二章 相關部門職責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銀行等機構共同做好本市創業貸款擔保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工作;委托上海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擔保中心”)開展創業貸款擔保工作;對擔保資金預算及擔保代償損失的核銷進行審批;對創業貸款擔保業務進行評價、監督;組織、協調區財政部門配合做好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制定并適時調整本市就業創業政策;對市、區就業促進部門的創業擔保貸款工作進行指導、推進。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負責指導經辦銀行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鼓勵經辦銀行建立獨立的創業擔保貸款考核制度;對本市創業擔保貸款統計工作進行指導、推進。

  第十條 市擔保中心受市財政局委托對擔保資金進行管理和運作;引進符合條件的銀行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并對其工作進行評估管理;引進專業機構對貸款項目開展事前、事中、事后的相關風險管理工作,并對其業績進行評估管理;審核創業擔保貸款項目,辦理擔保手續,按不高于貸款本金95%的比例承擔風險責任,對逾期貸款進行代償,并依法進行追償。

  第十一條 市就業促進中心負責協調市擔保中心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指導區就業促進中心開展創業擔保貸款的受理工作,對區級貸款受理情況進行復審。區就業促進中心負責受理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創業組織創業擔保貸款、創業前創業擔保貸款的申請,對相關申請人的身份資格、吸納就業情況進行核實,并對申請人提供相關政策咨詢和輔導。

  第十二條 經辦銀行負責對申請人進行貸前調查;根據有關規定和協議,按不低于貸款本金5%的比例承擔風險責任,做好貸款的發放和貸后監督管理工作;按時向市擔保中心、市就業促進中心上報業務開展情況;組織專人對逾期貸款進行追索。

  第三章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

  第十三條 本市“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對象為:在滬創辦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合作社、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創業組織的本市戶籍勞動者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和《出國留學人員來滬投資享受優惠資格認定證書》的非本市戶籍勞動者。

  第十四條 本市“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為:

  (一)申請人無影響償債能力的不良信用記錄;

  (二)申請人所辦的創業組織,應當建立財會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進行稅務登記;

  (三)申請人所辦的創業組織須吸納本市勞動者就業。創業組織吸納本市戶籍勞動者就業的比例不低于30%。

  (四)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外,本人及其配偶的其他貸款應不超過有關規定額度。

  第十五條 本市“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為3年。

  第十六條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人免予提供抵、質押方式的反擔保。

  第十七條 本市“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的申辦程序如下:

  (一)申請受理

  申請人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婚姻證明和經營證照等證明材料,向創業組織注冊地所在的區就業促進中心提出申請。

  (二)身份確認

  1.區就業促進中心應在受理申請后,按規定完成對申請人擔保政策輔導、身份資格確認等初審和推薦工作。

  2.經辦銀行通過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

  (三)風險評估

  1.市擔保中心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應在收到區就業促進中心提供的貸款申請文件后,按規定對申請人所辦創業組織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貸前調查,出具貸款項目財務分析報告。

  2.經辦銀行根據貸前調查的實際情況,按規定對貸款金額和期限提出貸款意見。

  (四)擔保審批

  1.市就業促進中心對區級貸款受理情況進行復審。

  2.市擔保中心應在收到相關貸款材料后,按規定對貸款擔保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并辦理擔保手續。

  (五)銀行放貸

  經辦銀行應在收到市擔保中心擔保意見后,按規定辦理簽約、放貸手續。

  借款人應當自覺接受經辦銀行、市擔保中心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對其經營狀況的監督和檢查,并按要求報送財務報表。

  第四章 創業組織創業擔保貸款

  第十八條 本市“創業組織創業擔保貸款”的申請對象為:在本市注冊經營的小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合作社。

  第十九條 本市“創業組織創業擔保貸款”的申請條件為:

  (一)創業組織應當建立財會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進行稅務登記;

  (二)創業組織吸納本市戶籍勞動者就業的比例不低于30%;

  (三)創業組織應根據風險評估情況,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財產抵押、質押等形式的反擔保。

  第二十條 本市“創業組織創業擔保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為2年。

  第二十一條 “創業組織創業擔保貸款”申請貸款金額低于50萬元(含)的,申請企業免予提供抵、質押方式的反擔保;申請金額高于50萬元的,申請企業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財產抵押、質押等形式的反擔保。

  第二十二條 本市“創業組織創業擔保貸款”應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辦理相關申請手續。具體申辦流程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執行,申請人還應提供市擔保中心以及經辦銀行所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創業前創業擔保貸款

  第二十三條 本市“創業前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對象為:35歲(含)以下,擬在滬創辦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合作社、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創業組織的本市戶籍青年大學生、本市高校在讀及畢業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青年。

  未進行工商登記,但在網絡平臺實名注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本市戶籍網絡創業者,可參照申請創業前創業擔保貸款。

  第二十四條 本市“創業前創業擔保貸款”的申請條件為:

  (一)申請人無影響償債能力的不良信用記錄;

  (二)申請人已有較為完善、可行的創業項目計劃。

  (三)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外,本人及其配偶的其他貸款應不超過有關規定額度。

  第二十五條 本市“創業前創業擔保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為1年。

  第二十六條 “創業前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人免于提供抵、質押方式的反擔保。

  第二十七條 本市“創業前創業擔保貸款”的申辦程序如下:

  (一)申請受理

  申請人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學歷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向意向創業所在地的區就業促進中心提出申請。

  (二)身份確認

  1.區就業促進中心應在受理申請后,按規定完成對申請人擔保政策輔導、身份資格確認等初審和推薦工作。

  2.經辦銀行通過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

  (三)風險評估

  1.市擔保中心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應在收到區就業促進中心提供的貸款申請文件后,按規定對申請人就創業項目和貸款申請進行風險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2.經辦銀行根據貸前調查的實際情況,按規定對貸款金額和期限提出貸款意見。

  (四)擔保審批

  1.市就業促進中心對區級貸款受理情況進行復審。

  2.市擔保中心應在收到相關貸款材料后,按規定對貸款擔保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并辦理擔保手續。

  (五)銀行放貸

  經辦銀行應在收到市擔保中心擔保意見后,按規定辦理簽約、放貸手續。

  第六章 貸款展期與借新還舊

  第二十八條 創業擔保貸款到期以前,借款人確因暫時的資金緊張預計不能按期還款,但還款意愿良好,且創業組織經營正常的,可以向經辦銀行申請貸款展期。

  借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由于宏觀經濟因素致使其經營效益下降或發生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而不能按時還款;

  (二)借款人無積欠貸款利息(包括罰息);

  (三)借款人按時付息,信用記錄良好,未涉及違法或訴訟事宜;

  (四)借款人必須在貸款到期日前的60天之前,正式提交書面申請。

  第二十九條 貸款展期只能辦理一次。一年期(含)以內的貸款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期限,一年期以上的貸款展期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三十條 貸款展期期間的貸款利率按原貸款利率執行。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借款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檔次利率計收。

  第三十一條 創業擔保貸款到期,借款人暫無法償還貸款本金,但已按規定償還銀行利息,且所辦創業組織經營正常,有良好的還貸意愿的,可以申請借新還舊。

  借款人申請“借新還舊”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貸款期滿無法歸還本金,但有良好的還款意愿;

  (二)借款人無積欠貸款利息(包括罰息);

  (三)借款人在借款期間,無違法及涉入訴訟等事件,信用記錄良好。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展期的,應當攜帶付息憑證、市擔保中心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等材料。借款人申請借新還舊的,按新貸款相同流程審核。

  第三十三條 新貸款額應低于原貸款額的80%,新貸款期限最長為一年。

  第七章 貸款逾期和代償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經辦銀行應積極開展逾期追索工作,市擔保中心和區就業促進中心應共同配合督促借款人還款。

  對逾期滿1個月的借款人,經辦銀行應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寄送催款通知書,做好記錄,并將貸款逾期信息報市擔保中心備案。

  追索期為自貸款期限屆滿或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2個月止。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其逾期貸款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將記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征信系統等征信平臺。

  第三十六條 追索期(2個月)結束后,借款人仍未償付貸款本金的,經辦銀行應出具《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借款合同》、《追索情況報告書》等相關材料向市擔保中心提出代償申請。

  第三十七條 市擔保中心收到經辦銀行的代償申請后,在相關材料齊全的前提下進行審核并按約定辦理相關代償手續。

  第三十八條 市擔保中心履行代償責任后,應承擔相應的債務追索職責,經辦銀行、區就業促進中心應配合市擔保中心做好債務追索工作。追索回的款項應按風險分擔比例劃轉到擔保資金,追償不足部分每年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擔。

  第三十九條 市擔保中心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發生的代償損失,根據本市有關規定,上報市財政局進行核銷。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小、微型企業根據工信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標準確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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