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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9-01-18 16:14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2018-08-13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為保障我省征管體制改革后發票管理工作的順利銜接,現就我省發票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發票使用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票使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行為,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票使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使用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監制的普通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監制普通發票包括“安徽通用手工發票”“安徽通用機打發票”“安徽通用定額發票”。其中“安徽通用定額發票”面額設壹元、貳元、伍元、拾元、貳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七種。

  (三)特殊票種使用

  “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客運發票”“醫療衛生收費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等特殊發票繼續使用。

  二、普通發票銜接

  啟用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監制的新版普通發票,原安徽省國家稅務局監制的舊版普通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三、發票監制章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印制的新版普通發票,啟用新的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形狀為橢圓型,套印在發票聯票頭正中央。

  四、代開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所屬辦稅服務廳自掛牌之日起辦理代開發票業務時啟用新的代開發票專用章。代開發票專用章形狀為長方形。內容分為三欄,頂欄為代開稅務機關名稱,中間欄為代開發票專用章,底欄為稅務機關代碼。

  五、普通發票的防偽措施

  (一)紙張防偽。“安徽通用手工發票”“安徽通用機打發票”“安徽通用定額發票”的紙張加入彩色熒光纖維細絲,發票在紫外線照射下可見不規則的帶有熒光顯示的線段,在正常光線下,呈無規則的彩色纖維細絲。

  (二)溫變防偽。“安徽通用手工發票”“安徽通用機打發票”“安徽通用定額發票”常溫時有紅色溫變線條,升溫至40度后變為無色,降溫后又恢復為紅色。

  (三)印記防偽。“安徽通用手工發票”“安徽通用機打發票”的發票聯和“安徽通用定額發票”的發票聯左、右兩側中間位置印制“安徽稅務、XX印務”(對應不同發票印制廠家)標記,在熒光燈下可顯示出亮紅色字樣。

  消費者取得發票后,如果需要鑒定普通發票(含2016年5月1日前原安徽省地方稅務局監制的發票)真偽,可登陸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網站或撥打12366查詢發票真偽情況。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和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聯合下發的《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普通發票管理事項的公告》(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號)和《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發票監制章印模

  2.代開發票專用章式樣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2018年8月13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發布本公告的背景

  為保障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后發票管理工作順利銜接,滿足廣大納稅人發票使用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發票管理實際,制定發布此公告。

  二、發布本公告目的意義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有效解決稅收管理工作中反映的發票有關問題,確保稅收征管體制改革順利實施,保障改革后發票管理工作順利銜接,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發布公告,對發票管理事項進行明確。

  三、本公告的主要內容

  本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發票使用。包括一般納稅人發票使用;小規模納稅人發票使用;特殊票種的使用。二是發票銜接。啟用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監制的新版發票。原安徽省國家稅務局監制的舊版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三是相關印章管理。包括啟用稅務總局發布的新發票監制章和我省新的代開發票專用章。四是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監制普通發票的防偽措施。包括紙張防偽、溫變防偽、印記防偽。

  四、發票使用有何特殊規定

  (一)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行為,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使用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監制的普通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監制普通發票包括“安徽通用手工發票”“安徽通用機打發票”“安徽通用定額發票”。其中“安徽通用定額發票”面額設壹元、貳元、伍元、拾元、貳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七種。

  (三)特殊票種

  “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客運發票”“醫療衛生收費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等特殊發票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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