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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20-01-08 21:39     來源:中國會計網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自2017年《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布)、《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9號)等文件發布施行以來,以實名制為基礎,信用評價管理為核心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體系初步形成。

為貫徹落實稅務系統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有關要求,稅務總局在總結監管機制運行成效,廣泛征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意見的基礎上,對涉稅專業服務信息采集、信用復核、約談等制度進一步簡化、修改和完善,現通過《公告》予以發布。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公告》主要包括四部分內容:

一是簡化涉稅專業服務信息采集,包括減少涉稅專業服務信息采集項目、延長專項業務報告信息采集時限、放寬從事涉稅服務人員信息報送要求、優化業務分類填報口徑、增加總分機構涉稅專業服務信息報送選擇等5項措施,并對涉及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相應修改。

二是完善涉稅專業服務信用復核機制,在《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涉稅專業服務信用復核的途徑、辦理時限和流程。

三是規范涉稅專業服務約談,在《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稅務機關開展約談的程序和有關要求。

四是要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及《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的規定;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責任,及時調查處理有關涉稅專業服務的投訴舉報。

三、《公告》在簡化涉稅專業服務信息采集方面規定了哪些措施?

一是減少涉稅專業服務信息采集項目。不再要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報送“協議金額”“服務協議摘要”“涉及委托人稅款金額”“業務報告摘要”信息。

二是延長專項業務報告信息采集時限。將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報送專項業務報告信息的時限,由完成業務的次月底前調整為次年3月31日前。

三是放寬從事涉稅服務人員信息報送要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業務特點,確定本機構報送“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基本信息”的具體人員范圍。

四是優化業務分類填報口徑。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難以區分“一般稅務咨詢”“專業稅務顧問”和“稅收策劃”三類業務的,可按“一般稅務咨詢”填報;對于實際提供納稅申報服務而不簽署納稅申報表的,可按“一般稅務咨詢”填報。

五是增加總分機構涉稅專業服務信息報送選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可選擇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報送分支機構涉稅專業服務信息,也可選擇由分支機構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信息。

四、《公告》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哪些方面進行了優化?

修訂后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對部分指標積分規則進行了優化,如對070301“未按時報送四項業務信息”指標、070302“報送信息與實際不符的”指標設置扣分上限,同時將070301指標積分規則由按次扣分修改為按比例扣分。

五、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在哪種情形下可以申請信用復核?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在兩種情形下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信用復核:一是對信用積分、信用等級和執業負面記錄有異議;二是對稅務機關擬將其列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有異議。

六、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存在《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稅務機關采取約談方式的,應當如何開展?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存在《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稅務機關采取約談方式的,應當事先向當事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當事人約談的時間、地點和事由。當事人到達約談場所后,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同時在場進行約談。約談人員應當對約談過程做好記錄,可視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七、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信息采集、信用評價等制度還將開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稅務總局將持續跟蹤《公告》實施情況,廣泛聽取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意見,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優化完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探索對機構執業質量、執業規范進行科學評價,精簡所需報送信息,研究對“委托人納稅信用”等指標的優化調整,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全面提升涉稅專業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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