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開具〈無欠稅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關于《公告》的制發目的
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動優化營商環境,解決包括“走出去”企業在內確有開具《無欠稅證明》需要的納稅人實際訴求,稅務總局制發《公告》,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規定開具《無欠稅證明》有關事項并明確相關業務流程。
二、關于“無欠稅情形”的適用范圍
《公告》對“無欠稅情形”的界定是在《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基礎上結合本《公告》的制發目的,進一步調整后作出的,即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不存在應申報未申報記錄且無下列應繳未繳的稅款:一是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二是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三是稅務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款;四是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五是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包括作為扣繳義務人或納稅擔保人未按期繳納的稅款。
三、關于《無欠稅證明》的申請條件
《無欠稅證明》開具為依申請事項,納稅人因企業上市、境外投標等需要,確需開具《無欠稅證明》的,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開具《無欠稅證明》作為稅務機關為確有實際需求的納稅人提供的一項服務事項,其他行政部門和社會組織不能因為稅務機關出臺該項服務舉措,在不必須提供該項證明的前提下額外增加資料報送的要求,增加納稅人的辦事負擔。
四、關于《無欠稅證明》的開具流程
一是納稅人申請。對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辦稅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無需提供登記證照副本或稅務登記證副本;對未辦理實名辦稅的納稅人,持有效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二是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主管稅務機關對證件齊全的納稅人受理其申請,并通過稅收征管信息系統進行無欠稅情形的查詢,對于符合開具條件的,應當即時開具《無欠稅證明》。
三是不符合開具條件的處理。對于不符合開具條件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不予開具并向納稅人提供《稅務事項通知書》(開具無欠稅證明未盡事宜通知),納稅人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后,符合開具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開具《無欠稅證明》。
五、關于證明截至時點的說明
由于開具《無欠稅證明》前需要獲取納稅人在全國范圍內的申報和繳稅情況,數據庫在歸集全國范圍內數據時會有N(N≤3)天的延遲,《無欠稅證明》是根據系統提供數據服務時點的無欠稅信息開具的,因此,會存在申請開具日期和證明截至時間不一致的情況,后期我們會根據技術平臺的提升進一步縮短延遲時間。
六、關于《無欠稅證明》的效力說明
《無欠稅證明》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信息系統記載信息出具,僅證明截至到開具時間節點,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不存在欠稅情形。納稅人如申報不實,稅務機關仍然要依法追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