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的企業,在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時,是否需要對新產生的應收賬款或合同資產的預期信用損失進行追溯調整?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的規定,首次執行新收入準則的企業,應當根據首次執行新收入準則的累積影響數,調整首次執行新收入準則當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金額,對可比期間信息不予調整。因此,企業首次執行新收入準則時新產生了應收賬款或合同資產的,例如由于收入確認時點不同而新產生的應收賬款,或者將已完工未結算項目重分類為合同資產,相應的預期信用損失應當調整期初留存收益,對可比期間的信息不予追溯調整。
問:合同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的有關規定,合同資產發生減值的,企業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合同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轉回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問: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時,對于因轉讓商品收到的預收款及相關增值稅應當使用什么會計科目?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的規定,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如企業在轉讓承諾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項。企業因轉讓商品收到的預收款適用新收入準則進行會計處理時,使用“合同負債”科目,不再使用“預收賬款”科目及“遞延收益”科目。
根據新收入準則對合同負債的規定,尚未向客戶履行轉讓商品的義務而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中的增值稅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負債的定義,不應確認為合同負債。
問: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時,對于給予客戶的現金折扣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在銷售商品時給予客戶的現金折扣,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中關于可變對價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