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資環〔202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生態環境局:
為加強水污染防治資金使用管理,我們制定了《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2021年6月2日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污染防治資金(以下稱防治資金),是指通過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門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資金,包括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補償機制獎勵、長江經濟帶生態保護修復獎勵等,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負責管理。
第三條 防治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突出支持重點。
(二)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
(三)按照中期財政規劃的要求,統籌考慮有關工作總體預算安排。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六)堅持結果導向,防治資金安排時統籌考慮相關地區重點領域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及水環境質量改善情況,突出對資金使用績效較好和水環境質量改善較好地區的獎勵。
第四條 防治資金實施期限至2020年。期滿后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勢的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五條 防治資金重點支持范圍包括:
(一)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
(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
(三)良好水體保護;
(四)地下水污染防治;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和專項轉移支付評估結果等,不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或調整,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支持事項,應當及時按照程序退出。
第六條 對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納入防治資金支持范圍。
第七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防治資金分配標準、審核防治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編制防治資金預算草案并下達預算,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防治資金預算管理等。
生態環境部負責指導開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務及資金分配建議方案,開展日常監管和評估,推動開展防治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各項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條 防治資金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
第九條 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點任務,以及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補償機制獎勵的防治資金采取項目法分配。
建立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補償機制的省份可以申請防治資金獎勵。財政部商生態環境部根據流域外溢性、生態功能重要程度等情況,確定是否納入支持范圍。
第十條 其他防治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實施長江經濟帶生態保護修復獎勵政策防治資金的分配因素和權重,按照《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促進長江經濟帶生態保護修復獎勵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18〕6號)規定執行。
除前款規定外,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其他防治資金主要以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任務量、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個數、良好湖泊保護個數、地下水污染防治任務量為因素分配,分配權重分別為30%、30%、20%、20%。財政部可以根據資金使用績效和生態環境改善成效對測算結果進行調整,體現結果導向。因素和權重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程序報批后實施。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防治資金所支持的項目,由地方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從中央環保投資項目儲備庫中擇優確定項目。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根據上述相關因素、權重,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立情況等,結合考核結果,向財政部提出年度防治資金安排建議。
財政部考慮生態環境部提出的建議,審核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治資金安排數額,連同績效目標一同下達地方。
第十二條 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實施防治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開展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應用,并建立防治資金考核獎懲機制。具體包括:計劃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相關制度建設情況,防治資金到位使用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社會、生態效益情況等。
財政部、生態環境部應當將各地防治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改進管理及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并將獎懲情況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以及防治資金具體使用單位,具體實施防治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按照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做好績效評價。績效管理中發現違規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報告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等部門。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防治資金。
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財政部的要求,開展防治資金監管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宜,包括預算下達、資金撥付、使用、結轉結余資金處理等,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30號)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防治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86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