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22〕1號
人民銀行、審計署、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財務審計秩序 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30號)中“持續提升審計質量”和“完善審計準則體系”的要求,保持準則體系的內在一致性,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等11項準則進行了一致性修訂。本次修訂對其他相關準則涉及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特殊目的審計準則以及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相應條款作出文字調整,不涉及實質性修訂。現予印發,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批準則生效實施后,《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4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6〕24號)以及《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項審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9〕5號)中,相應的11項準則同時廢止。
執行中有何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附件:1.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
2.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
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
5.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
6.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
7.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
8.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11號——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9.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
10.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
11.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3號——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
財政部
2022年1月5日
附件下載:
2.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pdf
3.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pdf
4.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pdf
5.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pdf
6.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pdf
7.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pdf
8.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11號——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pdf
9.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