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23〕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根據海洋油(氣)企業經營變化情況,現就銷售或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適用出口退稅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附件3中“二、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具體范圍”所列企業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一)在“(一)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下屬企業”項下企業中刪除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荔灣作業公司、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文昌13-1/2油田作業公司。
(二)在“(二)中國海洋石油對外合作公司”項下企業中增加博道長和石油有限公司、哈斯基石油作業(中國)有限公司、愛思開新技術株式會社和愛思開爾世恩株式會社,并刪除臺南-潮汕石油作業有限公司。
(三)對“(四)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下屬企業”項下企業名稱進行變更:將“勝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鉆井公司”調整為“中石化勝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鉆井公司”;將“中國石化集團上海海洋石油局”調整為“中國石化集團上海海洋石油局有限公司”;將“上海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總公司”調整為“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七條“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企業”按上述調整后的企業名單執行。
三、本通知自上述企業設立登記、注銷登記或變更登記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