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23〕51號
國家消防救援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支持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現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裝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二、享受免稅政策的裝備列入《消防救援裝備進口免稅目錄》(見附件1)。該目錄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消防救援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消防救援任務需求和國內產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三、國家消防救援局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各級隊伍進口列入《消防救援裝備進口免稅目錄》的裝備出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進口消防救援裝備確認表》(見附件2)。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各級隊伍憑《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進口消防救援裝備確認表》,按相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消防救援裝備進口免稅手續。
四、自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已進口的裝備所繳納的進口稅款,符合本政策規定的,依申請準予退還。
五、國家消防救援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免稅進口消防救援裝備管理辦法》,明確進口單位條件,以及免稅消防救援裝備進口后登記、使用、管理要求。
六、國家消防救援局每年對上一年度的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匯總分析進口裝備貨值和免稅額、政策執行效果、存在問題等,并對主要進口裝備分類、分單位進行統計,以上形成報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函告財政部,抄送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附件: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