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社〔2024〕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的運作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國資委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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