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24〕7號
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區)財政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區)稅務局,呼和浩特、滿洲里、大連、長春、哈爾濱、南寧、昆明、拉薩、烏魯木齊海關:
為完善邊境貿易支持政策,優化邊民互市貿易多元化發展的政策環境,現就邊民互市貿易進出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邊民互市貿易進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
除《邊民互市貿易進口商品負面清單》所列商品外,邊民均可通過互市貿易方式進口。邊民互市貿易進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見附件。邊民互市貿易進口免稅額度以個人為單元計算和使用。
二、邊民互市貿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
除國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過邊民互市貿易免稅出口外,將應征收出口關稅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列入邊民互市貿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
三、其他有關事項
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邊民互市貿易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動態調整邊民互市貿易進出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邊民互市進出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0〕18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邊民互市貿易進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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