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202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各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各柜臺業務開辦機構:
為更好滿足投資者需求、促進政府債券柜臺交易業務規范發展,根據《政府債券登記托管結算管理辦法》(財庫〔2023〕18號)等規定,現就投資者通過柜臺投資政府債券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記賬式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結束后,均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柜臺分銷和交易。
二、滿足柜臺業務開辦條件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積極參與政府債券柜臺交易業務,根據市場需求選擇政府債券通過柜臺分銷和交易。
三、參與政府債券柜臺交易業務的投資者范圍、分銷以及報價交易規則等,按照柜臺業務現行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四、政府債券柜臺交易實行集中統一、一級托管、底層穿透的托管制度。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中債登)是柜臺政府債券的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柜臺業務開辦機構應當為投資者在中債登開立實名賬戶,投資者通過該賬戶直接持有政府債券。柜臺業務開辦機構應當與中債登直接建立系統連接,并實時向中債登傳輸政府債券柜臺交易業務有關數據。
五、中債登和柜臺業務開辦機構應當確保政府債券兌付資金安全,保障兌付資金及時足額到達投資者資金賬戶,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六、柜臺業務開辦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加強投資者教育,應當與投資者簽署入市風險告知等法律文書,充分提示柜臺債券可交易屬性與可能有關的風險等,做到政府債券柜臺交易信息對稱、公開透明。
七、本通知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其他政府債券柜臺交易業務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八、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財 政 部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