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2024〕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財政總會計是財政管理重要基礎性工作。為進一步加強財政總會計核算管理,充分發揮財政總會計職能作用,更好支撐財政管理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發揮財政總會計職能作用
《財政總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夯實完善了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預算會計,建立了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財務會計,財政總會計以“平行記賬”方式對財政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核算管理。《制度》施行以來,各級財政總會計工作質量明顯提升,但與改革目標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例如,財政總會計賬套體系尚未統一,部分科目設置可以進一步細化,暫存性款項、暫付性款項等業務核算落實《制度》不到位,核算時效性有待提升等。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從健全現代財政預算制度、夯實財政管理基礎的高度,不斷加強財政總會計核算管理,嚴格執行《制度》,充分發揮財政總會計職能作用,全面核算財政經濟業務事項,真實反映財政運行情況及結果,有效監督財政財務活動過程,為政府財政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財會監督提供堅實保障。
二、統一財政總會計賬套
(一)統一賬套設置。全國各級財政總會計統一設置財政總會計賬、教育收費專戶賬、非稅收入收繳專戶賬、財政代管資金專戶賬、社保基金專戶賬、支付中心賬、專用基金賬、專項支出類專戶賬、外幣類專戶賬等9個類型賬套開展總會計核算。各類賬套實行全國統一的賬套名稱和賬套編碼。各地確有需要增設賬套的,需向財政部(國庫司)備案,新設賬套的核算內容不能與上述9個賬套交叉重復。
(二)明確賬套核算內容。財政總會計賬核算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有關的經濟業務活動或事項;教育收費專戶賬核算納入預算管理的教育收費資金收支業務;非稅收入收繳專戶賬核算通過收入收繳管理系統收取、確認、劃轉的非稅資金業務;財政代管資金專戶賬核算財政部門代為管理的預算單位資金,以及其他需要在專戶管理的非財政預算資金收支業務;社保基金專戶賬核算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收支業務;支付中心賬核算單獨設立的國庫支付執行機構發生的資金收支業務;專用基金賬核算根據財政管理要求,需單獨核算的專用基金收支業務;專項支出類專戶賬核算根據財政管理要求,需單獨核算的專項支出類資金收支業務等;外幣類專戶賬核算以外幣原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的外幣收支業務等。
三、增設部分明細會計科目
(三)增設財務會計明細科目。在“國庫存款”科目下增設“金庫存款”和“待劃轉社會保險費”明細科目。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增設“待劃轉社會保險費”、“收回存量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待清算資金”和“其他”明細科目。在“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收本金”下增設“未到期本金”和“已到期本金”。在“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付本金”下增設“未到期本金”和“已到期本金”。
(四)增設預算會計明細科目。在“資金結存—待處理結存”科目下增設“待處理收入結存”、“待處理支出結存”、“國庫集中支付待清算資金”和“其他待處理事項”明細科目。
四、規范重點核算事項
(五)規范使用“其他應收款”等科目。無實際資金流入的情況下,嚴禁通過預算會計科目“資金結存”、財務會計科目“其他應收款”沖減已列預算支出(費用);嚴禁通過預算會計科目“資金結存”、財務會計科目“其他應收款”虛增收入。
(六)規范債務還本付息資金核算。財政總會計應嚴格按照《制度》規定進行核算。省級政府財政償還地方政府債券本息時,使用“應付長期(短期)政府債券”、“應付(應收)利息”等科目;上級政府財政收到或扣繳下級政府財政應償還的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本息時,使用“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收利息”等科目;下級政府財政向上級政府財政上繳或上級政府財政扣繳應償還的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本息時,使用“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付利息”等科目。不得使用“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科目歸集、確認債務還本付息資金。
(七)清晰反映國庫待清算資金。國庫集中支付資金撥付時,財政總會計依據代理銀行國庫集中支付回單確認預算支出,同時確認“國庫集中支付待清算資金”;實際進行資金清算時,財政總會計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庫集中支付清算回單沖減“國庫集中支付待清算資金”。
五、提高財政總會計核算時效性
(八)提升核算電子化程度。加快推進財政總會計核算電子化進程,打通財政與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數據傳輸渠道,實現財政與中國人民銀行全部業務事項線上辦理,全部業務數據線上傳輸。
(九)實現財政總會計“T+1”日記賬。在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中確保財政總會計“T+1”日完成核算,實現“日清月結”,完善財政總會計與中國人民銀行、代理銀行自動對賬機制。
六、加強組織實施
(十)做好督促指導。根據本通知要求,強化組織領導,省級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主體作用,加強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本地區推進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十一)加強技術保障。省級財政部門要扎實做好本地區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財政總會計核算功能升級改造,積極推動財政總會計核算功能模塊與政府債務、資產管理功能模塊銜接貫通,信息共享。
(十二)開展業務培訓。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開展業務培訓,確保各級財政總會計熟悉掌握《制度》及本通知各項規定和具體要求。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財政總會計賬套分類情況表
2.財政總會計增設明細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財政部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