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關于推進民航客運發票電子化改革的要求,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民用航空局決定在民航旅客運輸服務領域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簡稱航空運輸企業)和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以下簡稱代理企業)提供境內旅客運輸服務,可開具電子發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以下簡稱電子行程單)。
二、電子行程單屬于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基本內容包括:發票號碼、開票狀態、國內國際標識、旅客身份證件信息、行程信息、填開日期、填開單位、購買方信息、票價、燃油附加費、增值稅稅額、增值稅稅率、民航發展基金、二維碼等。電子行程單樣式見附件1。
三、電子行程單的發票號碼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歷年度后兩位,第3-4位代表行政區劃代碼,第5位代表電子行程單開具渠道代碼,第6-20位代表業務順序編碼。
四、旅客在所購機票所有行程結束后,可通過航空運輸企業或代理企業的官網、移動客戶端、服務電話等渠道取得電子行程單。航空運輸企業或代理企業根據旅客提供的購買方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行程信息等如實開具電子行程單,并通過官網、移動客戶端下載或以電子郵件等方式將電子行程單交付給旅客。
五、需要報銷入賬的旅客,應當按規定取得電子行程單或其他發票。乘機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原紙質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以下簡稱紙質行程單)仍可報銷入賬,紙質行程單、電子行程單、其他發票三者之間不可重復開具。鼓勵購買方收到電子行程單后,按照電子憑證會計數據標準相關要求,實現對電子行程單的全流程無紙化處理。
六、購買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購進境內民航旅客運輸服務按照電子行程單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確定進項稅額;乘機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紙質行程單,仍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2點的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七、旅客取得電子行程單后,因購買方信息填寫有誤等原因需要換開電子行程單的,航空運輸企業或代理企業按以下規定開具紅字電子行程單:
(一)購買方未作用途確認和入賬確認的,由航空運輸企業或代理企業填開《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以下簡稱《確認單》,見附件2),開具紅字電子行程單。
(二)購買方已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由航空運輸企業或代理企業填開《確認單》,經購買方確認后,依據《確認單》開具紅字電子行程單。購買方已將電子行程單用于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暫依確認后的《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航空運輸企業或代理企業開具的紅字電子行程單后,與《確認單》一并作為原始憑證。
八、電子行程單信息系統運行維護單位按規定向稅務部門上傳電子行程單信息。稅務部門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以下簡稱稅務數字賬戶)將電子行程單同步傳輸給購買方。購買方可通過稅務數字賬戶進行電子行程單的查詢、查驗、下載、打印和用途確認等,也可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驗。旅客可通過個人所得稅APP個人票夾對電子行程單進行查詢、下載等。
九、購買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可通過稅務數字賬戶對符合規定的電子行程單進行用途確認,按規定辦理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電子行程單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的“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十、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電子發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樣式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