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發揮土地增值稅調節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將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降低0.5個百分點。調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為1.5%,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為1%,西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為0.5%(地區的劃分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