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24〕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廳(局)、商務主管部門、國資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外事辦公室、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生態環境局、商務局、國資委,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推動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穩步推進我國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規范企業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財政部會同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制定了《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現予印發,在實施范圍及實施要求作出規定之前,由企業自愿實施。
附件: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
財政部 外交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國資委 金融監管總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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