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202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
為適應我國銀行業發展形勢需要,支持各類商業銀行依法依規、公平有序參與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招投標活動,經研究,現將《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試點辦法》(財庫〔2014〕183號)第八條修訂為: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