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布會計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培訓管理辦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報名參加網絡繼續教育,必須在報名當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規定的學分并通過網絡考試,否則視同未完成當年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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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中央駐閩、省直各單位:
為規范我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網絡繼續教育,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更好地為我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繼續教育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8〕10號)、《福建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閩財會〔2019〕1號),我們制定《福建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培訓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福建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福建省財政廳
2019年8月12日
附件:
福建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網絡繼續教育,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更好地為我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繼續教育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8〕10號)、《福建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閩財會〔2019〕1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不含廈門)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網絡繼續教育。
第三條 各級會計管理部門應積極推廣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網絡繼續教育的方式。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網絡繼續教育采用的課程、教學方法,應當適應會計工作的要求和特點。
第四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通過登錄福建省財政廳網站的“會計人員信息管理平臺”自行選擇平臺上公布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參加網絡繼續教育培訓。
第五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網絡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網絡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報名參加網絡繼續教育,必須在報名當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規定的學分并通過網絡考試,否則視同未完成當年繼續教育,不予登記,當年所取得的學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第六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教學設施;
(二)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學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四)能夠完成所承擔的繼續教育任務,保證培訓質量;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網絡繼續教育機構的繼續教育培訓平臺必須能保證24小時不間斷的技術維護服務。在發現服務故障30分鐘內及時響應,并及時排查,具備完善的故障響應機制,故障發生后必須在一小時內恢復。及時處理在線學習出現的問題,具備答疑功能,及時解答學員在學習過程中提出的問題,同時要求能實時對接到省財政廳統一建立的福建省會計人員信息管理平臺上。
第八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申請與會計人員信息管理平臺對接的程序:
(一)有意向承擔網絡繼續教育且符合條件的單位、社會團體,應在每年度省財政廳會計處在福建省財政廳網站上發布的對接資料提交日期前向省財政廳會計處提交對接資料,對接資料包括書面承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意向書及可證明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或承諾聲明;
(二)省財政廳對收到的對接資料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網絡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在實現其平臺與福建省會計人員信息管理平臺實時對接的基礎上,省財政廳將適時在福建省會計人員信息管理平臺上進行公布。
第九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網絡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
第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高理論水平的業務骨干和專家學者,建立繼續教育師資庫。
第十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檔案并將培訓課件的內容、課程設置、學分記錄方式等報省財政廳備案,根據考試或考核結果如實出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
(二)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的;
(三)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將定期組織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進行培訓質量評估,評估結果作為以后年度繼續承擔培訓任務的重要參考。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行為,財政部門將責令相關網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