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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稅函[2023]24號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關于市十六屆人大二次會議第1166號建議的協辦意見

2023-09-22 10:32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關于市十六屆人大二次會議第1166號建議的協辦意見

榕稅函[2023]24號     2023-2-27

福州市發改委:

  《關于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促新能源汽車發展的建議》(第1166號)收悉。我單位的辦理意見如下:

  一、關于充電平臺企業通過月底匯總發票方式實現私家車充電樁樁主個稅匯總代扣代繳權限的建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目前實行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的行業僅限于保險、證券經紀、信用卡和旅游等4個行業,且匯總代開的對象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私家車充電樁樁主暫不符合以上文件規定的實行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的行業范疇。

  同時私家車充電樁樁主注冊成立個體工商戶、或者雖未注冊但在充電平臺從事售電等生產、經營性質活動的,其取得的收入屬于“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經營所得稅率表,按年計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二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另第四條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六)財產租賃所得;(七)財產轉讓所得;(八)偶然所得。”因此根據上述規定,私家車充電樁樁主取得的經營所得不屬于扣繳義務人全員全額扣繳申報范圍,暫無法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稅務系統提供API接口支持,方便私家車充電樁樁主在線注冊為個體工商戶的建議

  近年來,稅務部門協同市場監管部門先后推進“三證合一”、“五證合一”、“多證合一”改革,通過加強數據信息共享,持續推進登記注冊便利化改革,優化完善審批流程和服務舉措。私家車充電樁樁主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完成個體工商戶登記后,稅務部門通過信息共享可以直接獲得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納稅人無需單獨辦理稅務登記,在后續辦理涉稅業務時補充完善相關涉稅信息即可。同時,私家車充電樁樁主可直接通過福建省電子稅務局“新辦企業套餐”功能,即可非接觸式辦理包括登記信息確認、財務會計制度備案、發票申領等涉稅事項,實現“一網通辦”。

  下一步,我局將會同市場監管部門繼續推進加強部門協作,不斷完善數據共享機制,提高數據共享質量,為企業提供更多便利服務。

  領導署名:余茂鈴

  聯系人:林靜婷

  聯系電話:83372335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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