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省級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財規[2023]13號 2023-7-28
各設區市財政局、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經發局:
現將《福建省省級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7月28日
福建省省級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省級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福建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優化我省中小微企業發展環境,促進我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納入福建省工信廳部門預算的專項資金。
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國家有關部委修訂相關劃型標準的,依照新規執行。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突出重點、規范執行、加強監督、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旨在引領帶動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積極探索政府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有效途徑,支持改善中小微企業發展環境,加大對薄弱環節的投入,促進提升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突破制約中小微企業發展的短板與瓶頸,建立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和工信部門按下列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會同省工信廳撥付下達資金,監督專項資金支出活動,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結果應用。
省工信廳負責研究提出專項資金支持方向,提出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并按確定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加強績效結果應用,落實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主體責任,對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組織審核,提出專項資金的分配方案。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部門負責組織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執行,對資金支出進行監督并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信部門負責編制轉移支付資金支出預算,結合本地區實際,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執行已批復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提出績效目標并實施績效跟蹤和評價,監督專項資金使用。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提升“黨企新時空·政企直通車”服務效能;
(二)培育優質中小微企業,鼓勵“新技術、新產業、新模式、新業態”中小微企業發展,支持開展中小微企業創業創新活動,推進創業創新載體建設;
(三)開展中小微企業發展政策宣傳,支持中小微企業開拓市場;
(四)完善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開展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運行監測,開展中小微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優化中小微企業發展環境;
(五)推動產融合作,改善中小微企業融資環境;
(六)組織實施中小微企業經營管理提升活動,促進中小微企業創新管理、提質增效;
(七)完善中小微企業梯度培養機制,打造中小微企業梯次發展成長鏈條;
(八)配套國家相關扶持資金使用;
(九)省委、省政府確定的促進我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其他相關工作。
中小微企業獲得本專項資金中安排的貸款貼息、認定類和獎勵類項目的省級資金補助,可同時享受其他省級資金補助。
第七條 專項資金可采用項目法、因素法、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等方式分配。
(一)采取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由省工信廳印發申報指南,明確項目支持標準等內容,同時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建立更新完善項目庫,確保資金分配與項目實施保持一致。
(二)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根據相關支出方向、政策任務及上年度資金使用情況等因素及權重,由省工信廳商省財政廳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
(三)采取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的獎勵性資金,省工信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獎勵政策,明確獎勵標準等。
(四)涉及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按照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省工信廳會同省財政廳結合年度工作重點和年初預算批復的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額度,合理制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和具體獎補政策。
第九條 每年10月31日前,省財政廳會同省工信廳將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到市、縣(區),待年度預算執行中進行清算。提前下達資金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年度轉移支付預計執行數的70%,剩余資金待省人大批準預算后按規定時限下達。
第十條 轉移支付資金在當年完成績效目標后仍有結轉結余的,可以用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支持范圍,并按照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執行。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工信部門應將每季度轉移支付資金使用進度情況于季度結束后15日內上報省財政廳、省工信廳,將每年度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績效評價情況于次年3月底前上報省財政廳、省工信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