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金融民商事案件和執行案件集中管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廈中法發[2020]53號 2020-10-23
各區法院、中院各部門: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和執行案件集中管轄實施辦法(試行)》經本院審委會于2020年10月15日討論修改,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和執行案件集中管轄實施辦法(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決策部署,提升全市金融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和執行效率,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結合廈門法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執行案件,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明的如下案件:
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89);
2.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89);
3.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89);
4.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95);
5.銀行卡糾紛,包括:
(1)借記卡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96);
(2)信用卡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96);
6.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98);
7.證券糾紛,包括:
(1)證券權利確認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286);
(2)證券交易合同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287);
(3)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288);
(4)證券承銷合同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289);
(5)證券投資咨詢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290);
(6)證券資信評級服務合同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291);
(7)證券回購合同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292);
(8)證券上市合同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293);
(9)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294);
(10)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295);
(11)證券發行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296);
(12)證券返還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297);
(13)證券欺詐責任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298);
(14)證券托管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299);
(15)證券登記、存管、結算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00);
(16)融資融券交易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01);
(17)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02);
8.期貨交易糾紛,包括:
(1)期貨經紀合同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03);
(2)期貨透支交易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04);
(3)期貨強行平倉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05);
(4)期貨實物交割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06);
(5)期貨保證合約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07);
(6)期貨交易代理合同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08);
(7)侵占期貨交易保證金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09);
(8)期貨欺詐責任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10);
(9)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責任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11);
(10)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12);
(11)期貨虛假信息責任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13);
9.信托糾紛,包括:
(1)民事信托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14);
(2)營業信托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15);
(3)公益信托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16);
10.保險糾紛,包括:
(1)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17);
(2)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18);
(3)再保險合同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19);
(4)保險經紀合同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20);
(5)保險代理合同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21);
(6)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22);
(7)保險費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23);
11.票據糾紛,包括:
(1)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24);
(2)票據追索權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25);
(3)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26);
(4)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27);
(5)票據損害責任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28);
(6)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29);
(7)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30);
(8)票據保證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31);
(9)確認票據無效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32);
(10)票據代理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33);
(11)票據回購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案由334)。
12.涉以上金融糾紛、以金融機構為一方當事人的執行異議之訴(涉及不動產的案件除外),包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和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涉金融機構的以上金融糾紛第三人撤銷之訴。
13.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部門認為應當集中管轄的新類型金融糾紛,由立案部門與負責金融審判的業務部門協商確定;確有爭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討論確定。
14.經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討論確定的其他金融糾紛。
第二條 廈門市轄區內依法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民商事一審案件、執行案件,集中由思明區人民法院管轄,其他各區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如執行案件需處置的主要財產為廈門市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轄區不動產的,由思明區人民法院收件后移交不動產所在地基層法院立案受理執行。
第三條 廈門市轄區內依法應由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民商事一審、二審案件,集中由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金融審判的業務部門審理;應由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上述執行案件(不包括依據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由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思明區人民法院集中執行。
第四條 針對本辦法第二條金融民商事一審案件因管轄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且涉及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及融資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由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金融審判的業務部門審理。
第五條 各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屬于金融民商事案件的,應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移送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理。超過期限的,各區法院不得以法律關系變更為由進行移送,由各區法院繼續審理。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執行案件,仍由各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執行。
第六條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業務庭、執行局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受理的案件,仍由相關業務庭繼續審理、執行局繼續執行。在本辦法施行后發現受理的案件屬于金融民商事和執行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立案部門提出移送請求。審理中發現的,應當在庭審前移交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金融審判的業務部門審理;執行中發現的,應當及時移送思明區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執行案件,有涉香港、澳門、臺灣或涉外、涉自貿區廈門片區的,仍按原管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如本辦法第一條規定的案由增加、減少或變更,由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討論確定后進行修訂。
第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