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階段性減征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醫保明電[2020]26號 2020-5-19
各設區市醫保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各市、縣(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稅務局,省醫保中心:
近期,各地在執行階段性減征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作中,存在對減征緩繳政策理解、貫徹執行范圍認定不統一等問題,為進一步規范階段性減征緩繳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關于減征政策適用對象
我省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對象范圍包括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單位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二、關于緩繳政策適用對象
(一)參照階段性減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工作中的劃型分類辦法確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緩繳對象劃型分類適用對象,由稅務部門配合提供經稅務、人社、財政三部門共同確認的大型企業名單,醫保經辦機構參考名單確定申請緩繳的中小微型企業。
(二)政策執行期內新設立或新參保并提出緩繳申請的企業,因無法提供劃型所需的2019年相關數據,原則上認定為中小微型企業;政策執行期內新設立或新參保的分支機構,如需申請緩繳,應向當地醫保經辦部門提供《企業劃型承諾函》(見附件),按其所屬獨立法人的劃型分類,由醫保經辦機構按照《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施意見》(閩醫!2020〕13號)第二條審核確定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緩繳政策的適用對象。
三、階段性減征和緩繳期間不影響參保職工醫保待遇
實施階段性減征和緩繳期間,參保單位應依法履行職工醫保參保繳費和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義務;醫保經辦機構應確保待遇支付并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個人權益不受影響。緩繳期間不收取滯納金、暫不劃撥個人賬戶。
四、關于緩繳的期限
根據目前我省疫情防控態勢,為方便企業單位統籌資金調度,將緩繳期限延期至2020年10月底。
附件:企業劃型承諾函
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