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通知
閩醫保[2022]64號 2022-5-20
各設區市醫保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各市、縣(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稅務局,省醫保中心: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積極幫助市場主體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確保經濟平穩運行,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積極應對疫情影響進一步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若干措施的通知》(閩政〔2022〕9號)精神,現就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作明確如下:
一、關于緩繳政策適用對象
對疫情期間因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可向當地醫保部門(廈門市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緩繳職工醫保、生育保險費。
二、緩繳期間不影響參保職工醫保待遇
實施緩繳期間,參保單位暫緩繳納醫療保險費,緩繳結束后,應依法履行職工醫保參保繳費和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義務;醫保經辦機構應確保待遇支付并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個人權益不受影響。緩繳期間不收取滯納金、暫不劃撥個人賬戶,待清繳后劃入。
三、關于緩繳的期限
根據目前我省疫情防控態勢,為方便企業單位統籌資金調度,緩繳期限不超過當地調整為非中高風險地區或解除封控管理防范管理的次月起3個月,緩繳期間不收滯納金。
疫情防控期間緩繳職工醫保費業務請按照福建省疫情防控期間緩繳職工醫保費業務實施細則執行(詳見附件2)。稅務全職能征收的統籌區,結合實際情況執行。
附件:
1.企業劃型承諾函
2.福建省疫情防控期間緩繳職工醫保費業務實施細則
3.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數據表
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