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繳納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逐步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管質效和服務水平,構建職責清晰、征管規范、服務便捷、監管有力、協同高效的征收管理體制,現將福建省內(不含廈門市,下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繳費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繳費對象
繳費對象(以下簡稱“繳費人”)指年滿16周歲、已在福建省內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且未領取待遇的個人。
根據相關規定,繳費人不包括在校學生、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對象。
二、參保繳費流程
福建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按年繳費,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后,按規定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
三、繳費方式
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有繳費人自主申報繳費和銀行協議扣款繳費等兩種方式。
(一)繳費人自主申報繳費
繳費人自主申報繳費包括線上和線下兩種渠道,具體如下:
線上渠道包括福建稅務APP、“福建稅務”微信公眾號、福建省電子稅務局、社保費管理客戶端和稅務部門正式公布的其他第三方平臺等。
線下渠道包括辦稅服務廳以及中國農業銀行、福建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商銀行)等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柜面。
(二)銀行協議扣款繳費
繳費人選擇銀行協議扣款繳費方式的,須先通過中國農業銀行或福建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商銀行)等金融機構開立銀行扣款賬戶并簽訂扣款協議,然后在扣款賬戶中存入足額應繳社會保險費,稅務部門將在集中扣費期內發起批量扣款繳費業務。
扣款協議簽訂渠道包括福建稅務APP、“福建稅務”微信公眾號、福建省電子稅務局、社保費管理客戶端,以及辦稅服務廳、中國農業銀行和福建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商銀行)等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柜面。
上述繳費渠道如有變化,由稅務部門及渠道管理等部門另行通知。
四、繳費期限
自2024年1月1日起,福建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期限如下:
繳費人自主申報繳費方式的申報繳費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25日;銀行協議扣款繳費的扣費期為費款所屬期當年的6月1日至11月30日。
五、其他事項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年度繳費截止日期為當年12月25日,逾期不再受理當年度正常繳費,請務必在繳費截止日期前完成繳費。
(二)在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撥打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咨詢,其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問題可咨詢參保地城鄉居民社保經辦機構。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12月22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繳費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目的
為逐步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管質效和服務水平,構建職責清晰、征管規范、服務便捷、監管有力、協同高效的征收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閩政〔2014〕49號)等法律及文件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制發本公告,重申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劃分、繳費對象、參保繳費流程、年度繳費期限、繳費渠道等事項。
二、主要內容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相關指導意見及五部委落實指導意見,對參保登記和費款征收等部門職責予以明確。
(二)繳費對象(以下簡稱“繳費人”)指年滿16周歲、已在福建省內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且未領取待遇的個人。根據相關規定,繳費人不包括在校學生、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對象。
(三)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按規定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社保經辦機構將審核通過的參保人員相關信息傳送稅務部門,稅務部門根據社保經辦機構傳送的有效信息完成參保繳費信息關聯后,由繳費人按規定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
(四)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年度繳費期限(申報繳費期和集中扣費期)予以明確。只要繳費人在每年的繳費期限內申報繳費,不會影響繳費人權益記錄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權益。
(五)繳費人自主申報繳費包括線上和線下兩種渠道,具體如下:線上渠道包括福建稅務APP、“福建稅務”微信公眾號、福建省電子稅務局、社保費管理客戶端和稅務部門正式公布的其他第三方平臺等;線下渠道包括辦稅服務大廳以及中國農業銀行、福建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商銀行)等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柜面。繳費人選擇銀行協議扣款繳費方式的,須先通過中國農業銀行或福建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商銀行)等金融機構開立銀行扣款賬戶并簽訂扣款協議,然后在扣款賬戶中存入足額應繳社會保險費,稅務部門將在集中扣費期內發起批量扣款繳費業務。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