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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政[2024]9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4-08-09 16:28     來源:中國會計網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政[2024]9號           2024-7-30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修訂后的《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2014〕25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市場主體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以下簡稱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充分釋放場地資源,放寬準入條件,降低創業成本,激發市場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6號)、《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本省轄區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三條 住所(經營場所)是市場主體的登記事項。

  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合伙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場所登記為主要經營場所。

  各類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開展經營活動的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

  第四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經登記機關登記。市場主體變更住所(經營場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經營場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條 市場主體原則上使用全省集中統一的標準地址庫中的固定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并對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及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電子商務平臺內的自然人經營者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電子商務平臺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作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

  第六條 市場主體只能登記一個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市場主體在住所和主要經營場所以外設立分支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屬于同一縣級登記機關管轄的,允許申請增加經營場所登記,免于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鼓勵在同一設區市范圍內,探索市場主體跨越不同縣級行政區劃申請增加經營場所登記,免于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涉及市場主體登記前置審批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依規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第七條 允許將同一地址登記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市場主體原則上以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作為通信地址和司法文書、行政執法文書等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第九條 申請人不得將違法建筑、危險房屋、未依法通過竣工驗收備案的房屋等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時,應當取得住所(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

  (一)屬于自有房產的,應當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自有房產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應當持有房屋買賣合同等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材料,新建房產應當依法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二)租賃(借用)房屋的,除第(一)項外,還應當取得租賃(借用)協議;屬于轉租(借)的,除第(一)項和租賃(借用)協議外,還應當取得產權人同意轉租(借)的文件;

  (三)租用軍隊房產的,應當取得《軍隊房地產使用許可證》復印件、經批準使用部隊委托管理和生活保障社會化房地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運營方(受托方)書面同意材料;

  (四)自建房用于經營用途的,除第(一)項外,還應當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自主申報承諾制,申請人提交《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表》,免于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

  第十一條 在產業園區內,從事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行業、文化創意產業、租賃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運輸代理業等其他服務性行業的市場主體,允許實行集群注冊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在其營業執照記載的住所(經營場所)內容后明確標注“(集群注冊)”字樣,并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十二條 登記機關對住所(經營場所)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形式審查,不審查住所(經營場所)的經營條件和功能用途。

  第十三條 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監督管理。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經查實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按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違反文物建筑等有關管理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文物等部門依法監督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十四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以及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經營條件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五條 政府相關部門依法對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后,應當依法及時將監督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登記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制定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進一步激發經營主體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6號)、《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等有關規定,經充分調研并結合我省實際,組織修訂了《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一、修訂背景和過程

  (一)修訂背景。《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由省政府于2014年印發,自實施以來,在便利市場準入、釋放住所資源、降低企業創業投資成本、激發市場活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公布實施后,原《管理辦法》中的一些規定和表述,與《條例》《實施細則》不相一致,已不能很好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亟需進行修訂和完善。

  (二)修訂意義。修訂《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決策部署,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有效推進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解決群眾辦事堵點問題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貫徹落實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和《條例》的必然要求。

  (三)修訂過程。自2023年3月份以來,通過座談、調研等方式,全面研究論證修訂《管理辦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期間,充分征求相關省直單位以及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意見和建議,達成一致。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共19條,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登記類別、使用標準、法律文書送達、自主申報承諾制、形式審查、監督管理等內容。

  (一)拓展了便利化措施。提出了“集群注冊”、跨縣(市、區)“一照多址”等便利化措施,進一步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有效提高了市場主體登記的便利度,大幅降低投資創業成本。

  (二)簡化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材料。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自主申報承諾制,免于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租賃(借用)協議等住所(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申請人對住所(經營場所)真實性及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負責,更加強化申請人的主體責任。

  (三)明確了禁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情形。明確規定申請人不得將違法建筑、危險房屋、未依法通過竣工驗收備案的房屋等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四)規范了部門管理職責。進一步明確了市場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文物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加強各領域事中事后監管,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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