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林業局關于征收濕地恢復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閩財規[2024]43號 2024-8-20
各市、縣(區)財政局、林業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資源生態局:
為規范我省濕地恢復費征收工作,根據《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印發〈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15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對象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及蓄滯洪區內的濕地外,經依法批準占用重要濕地,且沒有條件恢復、重建的,占用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濕地恢復費。
二、征收標準
我省占用重要濕地恢復費征收標準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濕地中的紅樹林濕地、泥炭沼澤濕地、濱海濕地的,按上述征收標準3倍執行。
三、征收流程
濕地恢復費由省林業局統一負責征收。省林業局在占用單位依法取得占用重要濕地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根據有關規定核算濕地恢復費征收金額,并向占用單位開具濕地恢復費繳納通知單。繳納通知單載明占用重要濕地面積、類型、繳納標準、繳納金額、繳納方式等事項。占用單位應在收到濕地恢復費繳納通知書的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繳納濕地恢復費。
四、征繳規定
濕地恢復費實行國庫集中收繳方式,納入全省統一的非稅票據綜合管理系統收繳,使用省級(含)以上財政部門監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收入全額繳入省級國庫,款列一般公共預算收入“1030226濕地恢復費收入”科目,實行收入和支出分離制度。
五、退付管理
占用重要濕地項目未實施且未導致濕地面積減少或者質量下降以及錯收、錯繳等其他事項需要退付的,由占用單位向省林業局提出退付申請。省林業局審核后,按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濕地恢復費退付手續。
六、其他
本文執行期限自印發之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其他事項依據《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稅 屋附件: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印發《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15號〕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林業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