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廳關于重新調整水利水電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設區市水利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農發局,廳屬各單位: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第39號)和水利部辦公廳《關于調整水利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計算標準的通知》(辦財務函〔2019〕448號)要求,現對我廳《關于調整水利水電工程計價依據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閩水財審〔2018〕18號)規定的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進行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計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稅金適用稅率由10%調整為9%。
二、施工機械臺班費定額的基本折舊費除以1.13調整系數,修理及替換設備費除以1.09調整系數。
三、材料(含設備)的可抵扣進項稅率,原適用16%稅率的,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調整為9%。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福建省水利廳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