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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政規發[2024]2號 建湖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建湖縣稅費征管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

2024-11-01 18:30     來源:中國會計網     

建湖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建湖縣稅費征管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

建政規發〔2024〕2號      2024-10-11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建湖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九龍口旅游度假區管理辦公室,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建湖縣稅費征管保障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十九屆第3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建湖縣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

建湖縣稅費征管保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江蘇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縣稅費管理、稅費服務、稅費監管以及相關信息共享、協同保障等活動,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稅費是指由本縣稅務機關征收或者征收管理的稅收、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

  第三條 稅費征管保障工作遵循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稅務為主、部門合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政府成立建湖縣稅費征管保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全縣稅費征管保障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指導和監督。領導小組制定稅費保障工作考核辦法,并納入全縣高質量發展綜合考核范圍。各鎮(街道)、社區村委要成立相應的稅費征管保障工作領導組織,配合稅務部門依法開展稅費征管工作,將稅費征管保障工作列入本級政府年度目標考核。

  第五條 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對稅費征管保障工作相關的支出在年度預算中統一安排。

  第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稅費征管職責,牽頭做好稅費征管保障工作。其他有關單位、部門和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支持、協助稅務等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規范稅費管理、稅費服務、稅費監管行為。

  第八條 鼓勵稅務師協會等行業組織在提供稅費服務、反映訴求、維護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稅收志愿服務。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為市場主體提供稅費服務。

  第二章 稅費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費征管,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費。

  第十條 稅務機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票據、賬簿和財務核算等方面的管理,嚴格控管稅源。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會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稅費協同共治機制,對與社會公眾關系密切的社會保險費、城鎮垃圾處理費等,借助網格化社會綜合治理力量做好代辦代繳工作。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堅持以服務納稅人繳費人為中心,統籌稅收、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服務,完善稅費一體化服務機制,推進稅費業務跨區域通辦。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稅費服務運行機制,優化辦稅繳費流程、簡并稅費資料,全面進駐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實現多部門業務集成辦理。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規范稅費服務操作流程,建立健全預約辦稅、綠色通道、定制服務等工作制度,推行非接觸式稅費辦理、在線互動服務、操作智能引導、表單智能填報、系統自動處理等方式,提升稅費服務水平和供給能力。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費法規政策,普及辦稅繳費知識。

  納稅人繳費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稅費法規政策以及辦稅繳費程序和要求。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繳費人免費提供政策咨詢、辦稅繳費輔導等服務。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稅費法規政策的行為進行舉報。稅務機關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建立健全涉稅費信息共享交換機制。

  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提供與稅費征管相關的行政執法類、公共服務類、市場交易類信息以及保障稅費征管需要的其他信息。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供涉稅費必要信息。

  第十八條 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嚴格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規定,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將涉稅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在收集、交換、使用和保管涉稅信息時,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對涉稅信息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及有關單位和部門應通過稅收協同共治平臺開展涉稅費信息共享。縣數據局為涉稅費信息共享提供數據支持和規范指導,幫助協調涉稅費數據共享事宜。

  第二十條 涉稅費信息獲取實行目錄管理,目錄由稅務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修訂和發布。涉稅費信息獲取目錄定期修訂,原則上每兩年修訂一次。目錄明確涉稅信息的來源單位、名稱、共享方式及頻次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通過實時信息查詢或者核驗、按需提供查詢、定期提供等方式進行共享交換,并應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

  第二十二條 有關單位和部門根據職能分工,應提供以下涉稅費信息:

  (一)發展改革部門: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調整情況等信息;人防易地建設費的收費依據、實際收費及退還等信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核定的費源信息。

  (二)教育部門:自然人學籍考籍信息;各類辦學機構的年審信息;校園安全工程審批信息;產教融合企業信息;普通高中、義務教育階段、學前教育階段學校名單;體育比賽相關信息。

  (三)科技部門:省級以上孵化器、國家備案眾創空間等信息;科技政策獎勵信息、縣級科技計劃項目信息;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信息。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鹽城市工業企業評級信息。

  (五)公安機關:納稅人繳費人人口信息;納稅人繳費人或者有關涉案人員聯系電話、居住情況、家庭戶籍情況、出入境情況等信息;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六)民政部門:社會組織登記信息。

  (七)司法部門:社會組織等登記信息及司法涉案信息;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執業證書發放信息;執業律師信息。

  (八)財政部門:財政性資金、行政獎勵、優惠等信息。

  (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然人就業、失業登記等信息;技能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等信息;參保登記的新增、變更、終止信息。

  (十)自然資源管理部門:不動產登記申請、辦稅信息;不動產登記及空間地理信息;宗地地籍數據信息、土地出讓或劃撥信息;自然資源權屬確權或者權屬糾紛裁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等信息;建設項目規劃許可信息、建設項目規劃核實驗收信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信息,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信息;礦產資源專項收入信息;土地閑置費核定的費源信息;按耕地占用稅法及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農用地轉用、臨時占地、未批先占、改變原占地用途、土地復墾等信息;資源稅應稅礦產資源分布、勘查許可證以及采礦許可證登記情況、礦業權出讓收益費源信息;森林植被恢復費信息。

  (十一)生態環境部門:危險廢物經營許可信息;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土壤污染和行政處罰等信息;排污權出讓信息;危險廢物信息。

  (十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新建商品房銷售、存量房交易、商品房屋租賃等合同網簽備案等信息;住房租賃企業、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名單以及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等信息;商品房屋租賃合同網簽備案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資格信息;建設資金信息;房地產開發項目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房源明細表、銷售網簽明細、保障房項目、房地產市場成交情況統計表、資金監管等信息;揚塵管控等信息;財政性資金、行政獎勵、優惠、房屋征收與補償標準信息。

  (十三)交通運輸部門:車輛營運證的發放、變更、注銷;船舶登記以及營運證的發放、變更、注銷和檢驗信息;城市公交企業名錄信息;交通建設項目信息。

  (十四)水利部門:地熱水、礦泉水取用水戶的取水許可證發放、年取用水計劃、取水量;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許可、水土保持補償費核定的費源信息;各類水利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占壓地和經批準的管理范圍用地的申報復核信息。

  (十五)農業農村部門:漁業養殖權證發放相關信息。

  (十六)商務部門: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信息;跨境交易、股權轉讓、資本募集、證券投資等信息;成品油流通管理相關信息;企業對境外投資、對境外承包工程、對境外提供勞務信息。

  (十七)文化和旅游部門:營業性演出相關信息。

  (十八)衛生健康部門:出生醫學證明等信息;醫療機構執業新增、變更、注銷登記;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核定及醫療工作者相關信息。

  (十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自主就業創業退役士兵等信息;重點優撫對象家庭信息。

  (二十)應急管理部門: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應稅礦產企業發生的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以及相關重大損失相關信息。

  (二十一)數據管理部門: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信息;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項目相關信息;企業勞務派遣經營許可信息;企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信息;股權變更登記信息、注冊資本變更信息。

  (二十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信息;藥品經營許可證發放信息。

  (二十三)醫療保障部門: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個人負擔醫藥費用等信息;及時共享參保登記的新增、變更、終止等信息;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有關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二十四)金融監督職能部門:企業境外上市信息;上市后備企業、輔導期擬上市企業、已申報擬上市企業、已掛牌上市企業等信息。

  (二十五)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支出相關信息。

  (二十六)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社會保險費欠費的用人單位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開設情況;提供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住房商業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二十七)紅十字會:提供紅十字會捐贈信息;

  (二十八)鹽城新奧燃氣有限公司上岡分公司、建湖中石油昆侖燃氣有限公司、建湖泰維燃氣有限公司:提供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繳費人用氣信息;

  (二十九)供電公司:提供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繳費人用電信息;提供發電企業上網電量、自用電量,代收相關費款;

  (三十)自來水有限公司:提供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繳費人用水信息;

  (三十一)縣殘疾人聯合會:殘疾證信息、安置殘疾人就業年審信息;

  (三十二)縣總工會:基層工會組織建會信息和批準籌備建會信息;

  (三十三)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在日常稅費征管中,發現第二十二條涉及信息無法滿足征管需要的,提出涉稅費信息需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部門因履行職責和便民服務需要,向稅務機關提出涉稅信息需求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提供。

  第四章 協同保障

  第二十五條 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稅費征管工作的領導,將辦稅繳費服務納入公共服務體系,協調有關部門支持稅務機關依法依規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環境保護稅、資源稅、耕地占用稅等稅收的納稅人識別、輔導培訓和咨詢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人民團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稅費征管相關協同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在稅務機關提請基準價格及個案評估認定協助時,依法與稅務機關共同開展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結論經稅務機關認可后,可以作為計稅或確定抵稅財物價格的依據。

  (二)公安機關:依稅務機關的提請,在職權范圍內對稅收保全措施、行政強制執行、制止尋釁滋事或暴力行為等事項予以協助;對稅務機關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提供的其他涉稅違法線索案件,應當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相關登記、檢驗手續時,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核查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完稅或者免稅信息后辦理相關手續。

  (三)科技部門: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對研發項目出具鑒定意見;在稅務機關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提請復核時,應當及時復核確認;對復核后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在稅務機關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檢查、調查、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信息核實時,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五)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在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耕地占用稅申報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而提出復核要求時,應當及時出具復核意見。

  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登記相關的稅費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稅費證明(稅務部門共享稅費繳納信息的,以稅務部門推送的完稅信息為準),申請人未提供的,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在稅務機關依法查封不動產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提供的稅務文書、工作證予以協助。查封期間,不得辦理該不動產的轉移登記手續。

  (六)生態環境部門:在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環境保護稅申報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而提出復核要求時,應當及時出具復核意見。

  (七)交通運輸部門:辦理船舶相關登記、檢驗手續時,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核查車船稅完稅或者免稅信息后辦理相關手續。

  (八)市場監督管理、數據管理部門:依職責辦理涉及個人轉讓股權變更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完稅憑證;涉及注銷登記時,應當查驗清稅證明(簡易注銷除外)。申請人未提供相關證明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九)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執法行為涉及的相關當事人開立賬戶情況查詢、存款查詢、凍結存款、扣繳稅款或者劃撥社會保險費時,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十)其他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稅務機關開展稅務檢查等執法行為的需要,依法予以必要協助,共同維護國家稅收秩序。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稅費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稅務、財政等相關部門。

  第二十八條 領導小組應當將涉稅費信息采集、政策宣傳輔導、訴求收集響應、爭議處理化解、服務提醒、風險提示以及協助社會化稅費征繳等稅費服務工作納入城鄉網格服務管理范圍。制定網格隊伍建設和考核激勵辦法,明確組織架構、崗位職責、管理制度和考核機制。

  第二十九條 各街道、村組(社區)及相關部門應與稅務機關密切配合,按照“屬地管理、全面覆蓋”的要求,以社會治理綜合網格為單元,構建社會保險費網格化服務管理體系,聯合落實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收服務中涉及的信息核驗、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繳費服務、基金征繳、輿情應對、矛盾化解等工作,并將工作成效納入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十條 網格應當加強對繳費人基礎信息的管理,通過數據校驗、信息比對、實地核查等方式,排查清理信息錯誤、數據缺失、重復參保等異常信息。

  第三十一條 網格應當積極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覆蓋面。加強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和重度殘疾人員等繳費困難人群參保信息的核對工作,確保困難人群參保繳費一個都不能少。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區域內網格員進行入格事項培訓、操作指引輔導、日常業務指導,定期匯總網格員工作量、工作成效,傳遞相關部門作為考核激勵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結合稅費征管保障工作需要,提出經費保障需求,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經費保障辦法。

  第五章 稅費監管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重點風險領域稅務監管,運用大數據強化稅收風險管理,建立動態風險管控機制,實行差異化的稅務監管方式,防范和化解重大稅收風險。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稅費信用和實名辦稅繳費管理制度,依法依規開展納稅人繳費人信息采集、信用評定,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實施行業信用評價,推進納稅人繳費人動態信用監管,實行分類服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 稅務、財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嚴厲打擊涉稅費違法行為,健全違法查處工作機制,規范市場秩序。

  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稅費違法行為的,應當告知稅務、財政等部門。

  第三十七條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涉稅費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實施聯合監管,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財政等部門完善社會保險費對賬機制;

  (二)會同生態環境部門打擊生態環境相關涉稅違法行為;

  (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等涉稅組織的執業監管和行業監管;

  (四)按照規定需要開展聯合監管的其他事項。動產、不動產登記機構以及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在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實施行政強制時依法予以協助。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公安機關健全公安派駐稅務聯絡機制,實行聯合辦案。

  公安機關應當嚴厲打擊虛開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聯合建立社會保險費征繳相關爭議的聯合處理機制,及時解決爭議糾紛。

  第六章 考 核

  第四十條 加強跟蹤問效。縣領導小組要完善稅費協同共治職責履行監督和考評制度,量化考核指標,制定考核辦法。對于單位重視、措施得力、履行工作職責好、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工作推進不力、落實不到位、配合不積極的單位和個人通報批評。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稅務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機構設置變化以及實際工作需要,適時調整信息共享以及協作工作內容。

  第四十二條 各鎮區(街道)、有關單位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履行稅費征管保障義務的,由有權機關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建湖縣稅收協同共治工作實施方案》(建政辦發〔2020〕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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