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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2019版)

2020-08-19 10:50     來源:中國會計網     

甘肅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 根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 201 8 ]10 號 ),制定本實施辦法。
笫二條甘肅省轄 區內的國家機關 、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實施辦法。 
笫三條 我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要緊密結合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 對性、實用性,兼顧系統性、前瞻性,為經濟社會和會計 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笫四條我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遵循的原則:
( 一)以人為本, 按需施教。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完善知識結構、全面提高素質。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業基本要求,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樹 立誠信理念 、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 全面提升專業勝任能力 。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統籌教育資源,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繼續教育,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 方式, 提高繼續教育質量, 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 、用人單位支持配合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笫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笫六條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 當自 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 得規定學分。
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 取得規定學分。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笫七條我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執行統一  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省、市州、縣區(市)財政部門(以 下簡稱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 部門 )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一)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制定 
本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指導和監督本省會計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具體包括:
1.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工作要求,制定本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年度工作方案;
2.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的繼續教育科目指南,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確定本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 繼續教育內容;
3.確定省級會計繼續教育機構;
4.組織省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中夾在蘭行政事業單位、  在蘭省屬國有企業(集團本部)、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  司(原蘭州鐵路局)(集團本部)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   育;
5.組織開展本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6.指導和監督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開展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監督、檢查、評估等工作;
7.組織開發甘肅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
理系統;
8.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的其他事項。
(二)市州、縣區(市)財政部門會同人社部門負責本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具體包括:
1.根據本辦法及本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年度工作方案,制定本轄區內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年度工作方案;
2.確定本轄區內會計繼續教育面授機構; 
3.組織實施除第一款第四條以外的本轄區內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4.指導和監督本區域內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會計繼續教育面授機構及其師資 開展監督、檢查、評估等工作;
5.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的其他事項。第三章 繼續教育的內容與形式
笫八條  甘肅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 政策理論、職業遞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
專業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掌握  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 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 、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
第九條    甘肅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自愿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 育的形式有:
(一)參加省、市州、縣區(市)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組織或用人單位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 續教育;
(二)參加財政部、省財政廳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
(三)參加省財政廳組織的本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四)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考試;
(五)參加財政部、省、市州、縣區(市)財政部門組織或者財政部門認可由主管部門組織的會計類專業會議、會 計類知識竟賽;
(六)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學校(學院、大學),其所學專業為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的;
(七)承擔財政主管部門或會計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
( 八)在有國內統一刊號 ( CN ) 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九)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十)參加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 育培訓;
(十一)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網絡繼續教育學習;
(十二)參加人社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公需科目培訓;
(十三)財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笫十條根據我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工作要 求和特點,積極推廣網絡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教學和管 理水平。
 
第四章學分管理
第十一條我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 管理 , 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總學分不少于 90 學分。 其中, 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 三分之二。 
笫十二條 參加甘肅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取得的總學分,在全國范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后年度繼 續使用。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因故未能完成當年繼續教育取得規定學分的,原則上應在次年通過網絡繼續教育方式完成繼續 教育并取得相應學分。
笫十三條 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九條、 第十條規定形 式的繼續教育 , 其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由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且通過考核的 ,根據繼續教育內容折算為90 學分或相應學分,學分所屬年度為培訓所屬年度;
(二) 用人單位按照財政部門要求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且通過考核的,每天(8 個課時)折算為1 0 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參加培訓所在年度為準;
(三)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考試、 資產評估師考試、稅務師考試的,每通過一科考試,折算為90 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通過考試合格的時間為準;
(四)參加財政部、省財政廳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 折算為 90 學分, 學分所屬年度為培訓年度;
(五)參加各級財政部門組織或者財政部門認可由主管 部門組織的會計類專業會議 ,每天折算為 1 0 學分, 學分所屬年度以參加會議結束時間所在年度為準;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類知識競賽 ,折算為 90 學分, 學分所屬年度以竟賽時間所在年度為準; 
(六)參加我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并通過考核的, 折算為 90 學分, 學分所屬年度為培訓年度 ;
(七)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 考核的, 可折算為 90 學分, 學分所屬年度以學校出具的成績
單時間為準;取得學歷或學位的,以學歷或學位證書上注明 的時間為準;
(八)獨立承擔我省財政部門或會計學會的會計類研究課題, 課題結項后, 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 90 學分; 與他 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 90 學分, 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 60 學分, 學分所屬年度以課題結題日期為準;
( 九)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 ( CN ) 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 30 學分; 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 30 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 1 0 學分, 學分所屬年度以 論文發表時間為準;
(十)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 90 學分; 與他 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 90 學分, 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 60 學分, 學分所屬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時間為準;
(十一)參加甘肅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甘肅省資產評估師協會、甘肅省稅務師協會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并完成培 訓科目取得培訓合格證的, 折算為 90 學分 ,學分所屬年度以相關協會確認的年度為準;
(十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選擇上述一條規定的其中一   種方式取得 90 學分的, 可不再參加繼續教育學習; 折算學分未達到 90 學分的,應完成公需科目的學習,并取得相應的學分,仍未達到 90 學分的, 再選擇相應的公 需科目, 完成剩余的學分學習。
笫十四條除第十三條實施辦法的學分標準外,其他繼 續教育形式的學分認定和計量標準,由省財政廳在每年會計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方案中明確。
笫十五條財政部門通過甘肅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進行登記管理。
笫十六條我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登記方式: 
一、用人單位應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記錄,并在培訓結束后報送至所在地的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財政部門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    的學分進行登記, 記載會 計專業技術 人員接 受繼續教育情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登記采用以下方式: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高端會計人才培訓,財政部門應當在組織完成培訓或收到相  關信息后 10 個工作日內, 為會計專業技術 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 
繼續教育,由所在地的財政部門收到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報送 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后 10 個 工作日內, 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財政部高端會計人才培訓, 本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考試,財政部門組織并認可的會計    類專業會議 和會計類知識競賽, 甘肅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甘肅省資產評估協會和甘肅省稅務師協會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省人社部門認可的公需科目培訓等,財政部門在收到相     關單位 報送的信息后 10 個 工作日內為會 計專業技術 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 四)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三)以外其他形式的,應當在當年內登陸廿肅省會計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并按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或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地的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相關信息或資料后 10 個 工作日內進行審核, 并對通過審核者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笫十七條 本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通過甘肅省財政廳網站查詢本人的繼續教育信息。
 
第五章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管理
笫十八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設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教學設施,面授教育機構還應有相應的教學場所;
(二)擁有與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 三)制定完善的教學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
( 四)能夠完成所 承擔的繼續教育任務,保證教學質量;
(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利用國家會計學院 、會計行業組織(團體)、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基地 ( 中心)的教育 資源,開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鼓勵和引導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笫十九條 我省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實行分級管理,長期(一年以上)和固定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采用政府招標方式確定。招標確定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由財政部門在其網站 或當地報紙進行 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 : 企業名稱 、法人姓名、企業經營范圍 、收費標準、培訓時間,投訴電話等內容。
笫二十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要按照財政部門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要求,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 開繼續教育的范圍 、學分、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
笫二十一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要保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質量 , 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高理論水平的業務骨干和專家學者為培訓 教師, 建立繼續教育師資庫。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根據財政部門的培訓計劃,組織師 資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笫二十二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要在開展年度繼續教育工作前,向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應包含教學計劃安排、師資力量安排、教學管理安排和措施、收費標 準等情況。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組織開展培訓時,應在每期會計專業    技術人員完成繼續教育培訓結束及考試后的 10 個 工作日內, 將相關信息按照要求報送財政部門。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在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結束后,按照 財政部門要求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笫二十三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要加強培訓管理,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檔案,準確記載考試或考核結果,如實記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出勤、測試考核等情況。會計繼續教育機構保存培訓檔案不得少于 2 年。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要按照本實施辦法要求,加強培訓管 理,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檔案,準確記載考試或考核結果, 如實核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合格證明,并在培 訓結束后 20 日內, 及 時按照要求將人員培訓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笫二十四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
(二)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
(三)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 
(四)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任務轉包其他機構或個人;
(五)聘用不符合要求的師資開展教學活動;
(六)泄露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個人身份信息;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考核與評價
笫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 、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還應作為聘任會 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笫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 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情況的考核與評價 , 并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 、高端會計人才選撥等的依據之一,并納入其信用信息檔案。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 定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財政部門將貴令其限期改正, 補學未學的繼續教育或未取得的規定學分。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根據本實施辦法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的繼續教育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根據本實施辦法采取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所在地會計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教 學質量評估。
笫二十九條財政部門開展的教學質量評估,評估內容至少包 含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教學場所、師 資管理、教學管理、教學服務、培訓學員數量 、學員反饋意見 、收費情況、監督檢查結果等。
笫三十 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行為,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笫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甘肅省財政廳 2007 年 3 月 28 日印發的《 甘肅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甘財會[2007]19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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