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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甘肅省省屬企業合規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4-05-17 21:06     來源:中國會計網     

甘肅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甘肅省省屬企業合規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屬企業:

  《甘肅省省屬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國資委2023年6月25日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政府國資委

2023年7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省屬企業合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深化法治國企建設,推動甘肅省省屬企業加強合規管理,切實防控風險,有力保障深化改革與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甘肅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政府國資委)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及所屬企業(以下簡稱省屬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規,是指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國際條約、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相關規章制度等要求。

  本辦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企業及其員工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因違規行為引發法律責任、造成經濟或者聲譽損失以及其他負面影響的可能性。

  本辦法所稱合規管理,是指企業以有效防控合規風險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為導向,以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為對象,開展的包括建立合規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培育合規文化、強化監督問責等有組織、有計劃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省政府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督省屬企業合規管理工作,對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情況及其有效性進行考核評價,依據相關規定對違規行為開展責任追究。

  第五條 省屬企業合規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企業黨委領導作用,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有關要求,把黨的領導貫穿合規管理全過程。

  (二)堅持全面覆蓋。將合規要求嵌入經營管理各領域各環節,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全過程,落實到各部門、各單位和全體員工,實現多方聯動、上下貫通。

  (三)堅持權責清晰。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合規”要求,明確業務及職能部門、合規管理部門和監督部門職責,嚴格落實員工合規責任,對違規行為嚴肅問責。

  (四)堅持務實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業實際的合規管理體系,突出對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重要人員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切實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條 省屬企業應當在機構、人員、經費、技術等方面為合規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條件,保障相關工作有序開展。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七條 省屬企業應當明確企業黨委、董事會、經理層的合規管理職責,建立包括合規管理委員會、首席合規官、合規管理部門、業務及職能部門在內的合規管理體系,健全覆蓋各層級企業、貫穿各業務領域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完善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規則。

  第八條 省屬企業黨委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的領導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推動合規要求在本企業得到嚴格遵循和落實。

  (二)對合規管理重大事項研究提出意見。

  (三)按照權限研究或決定對有關違規人員的處理事項及容錯免責事項,對引發重大合規風險負有主要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四)公司章程等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省屬企業應當嚴格遵守黨內法規制度,企業黨建工作機構在黨委領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推動相關黨內法規制度有效貫徹落實。

  第九條 省屬企業董事會發揮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批準合規管理基本制度、體系建設方案和年度報告等。

  (二)研究決定合規管理重大事項。

  (三)推動完善合規管理體系并對其有效性進行評價。

  (四)決定首席合規官的任免、合規管理部門設置及職責,為首席合規官、合規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提供充分條件。

  (五)按照權限決定有關違規人員的處理事項。

  (六)公司章程等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條 省屬企業經理層發揮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方案,經董事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擬訂合規管理基本制度,批準年度計劃等,組織制定合規管理具體制度。

  (三)根據董事會決定,建立健全合規管理組織架構。

  (四)組織應對重大合規風險事件。

  (五)及時制止、糾正不合規的經營管理行為,按照權限對違規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或提出處理建議。

  (六)指導監督各部門和所屬企業合規管理工作。

  (七)公司章程等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或者經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依法合規經營管理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的職責,積極推進合規管理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 省屬企業設立合規委員會,可以與法治建設領導機構等合署辦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籌協調合規管理工作,指導合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二)定期召開會議,聽取首席合規官、合規管理部門的工作報告,研究討論合規管理重點工作,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三)審查、監督合規管理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有效性及執行情況,評價企業合規管理工作,向公司治理主體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 省屬企業應當結合實際設立首席合規官,不新增領導崗位和職數,由總法律顧問兼任,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企業重大經營事項決策,提出合規審查意見。

  (二)指導開展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

  (三)領導合規管理部門開展相關工作,指導業務及職能部門和所屬企業加強合規管理。

  (四)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匯報合規管理重大事項、合規管理工作情況。

  (五)公司章程等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省屬企業業務及職能部門承擔合規管理主體責任,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部門業務合規管理制度和流程,負責本部門經營管理行為的合規審查。

  (二)全面梳理本部門合規義務,對照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建立合規風險識別清單。

  (三)通過識別合規風險,全面梳理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中的關鍵風控點,準確設置合規審查環節,建立流程管控清單。

  (四)將合規審查、合規管理、合規動作等合規要求納入崗位職責,建立崗位合規職責清單。

  (五)開展合規風險識別評估,編制風險清單和應對預案。(六)及時報告合規風險,組織或者配合開展應對處置。

  (七)組織或者配合開展違規問題調查和整改。

  省屬企業應當在業務及職能部門設置合規管理員,由業務骨干擔任,負責所在部門或者業務領域經營管理行為的合規審查以及合規風險識別、評估、處置等工作,接受合規管理部門業務指導和培訓。

  第十五條 省屬企業應當設立合規管理部門或明確其他部門作為合規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本企業合規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起草合規管理基本制度、具體制度、年度計劃和工作報告等。

  (二)負責規章制度、經濟合同、重大決策合規審查。

  (三)組織開展合規風險識別、預警和應對處置,根據董事會授權開展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

  (四)指導、監督業務及職能部門、所屬企業合規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合規檢查,督促違規整改和持續改進。

  (五)受理職責范圍內的違規舉報,提出分類處置意見,組織或者參與對違規行為的調查。

  (六)組織或者協助業務及職能部門開展合規培訓,受理合規咨詢,推進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

  省屬企業應當配備與經營規模、業務范圍、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專、兼職合規管理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提升專業化水平。

  境外子企業、分支機構或重點項目應當明確合規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切實防范合規風險。

  第十六條 省屬企業紀檢監察機構和審計、巡察、監督追責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職權范圍內對合規要求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按照規定開展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業務及職能部門、合規管理部門、監督部門之間的合規信息共享、協同發力、聯防聯控,確保合規管理效能最大化。

  第三章 制度建設

  第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根據適用范圍、效力層級等,構建分級分類的合規管理制度體系。

  第十九條 省屬企業應當制定合規管理基本制度,明確總體目標、機構職責、運行機制、考核評價、監督問責等內容。

  第二十條 省屬企業應當結合實際,針對市場交易、安全環保、勞動用工、財務稅收、數據保護、投資管理、資本運作、工程建設、產品質量、公司治理、融資擔保、債務管理等重點領域,以及合規風險較高的業務,制定合規管理具體制度或者專項指南。

  省屬企業應當針對涉外業務重要領域,根據所在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等,結合實際制定專項合規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省屬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監管政策等變化情況,以及日常經營管理中發現或暴露的合規管理缺陷,及時對規章制度進行修訂完善,對執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章 管理重點

  第二十二條 省屬企業應當根據外部環境變化,在全面推進合規管理的基礎上,結合實際,突出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重點人員,切實防范合規風險。

  第二十三條 省屬企業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加強對以下重點領域的合規管理:

  (一)市場交易。完善交易管理制度,嚴格履行決策批準程序,規范落實合同審查、交易相對方盡職調查、相對方風險預警等程序。規范交易行為,建立健全自律誠信體系,重點關注反商業賄賂、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境外腐敗等領域,積極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二)安全環保。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完善企業生產規范和安全環保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并整改違規問題。

  (三)勞動用工。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健全完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四)財務稅收。健全完善財務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執行財務事項操作和審批流程,嚴守財經紀律,強化依法納稅意識,嚴格遵守稅收法律政策。

  (五)數據保護。強化數據信息安全防護體系有效性與可行性,采取全面可行的保護措施,防止重大商業信息與內幕信息泄露。尊重業務伙伴和客戶的隱私信息,依法合規規范采集、處理、保存和使用個人信息。

  (六)投資管理。嚴格執行企業投資監管相關規章制度規定,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投資管理工作體系和投資全過程風險管控體系,防止違規投資行為,強化后評價管理和違規投資責任追究。

  (七)資本運作。嚴格遵守國資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做好資產剝離、清算注銷、重組、混改、收購兼并、上市等資產運作項目的合規管理。完善股權治理體系,強化參股企業管理,依法行使股東權責,有效保障股東權益等。

  (八)工程建設。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合規管理工作體系,提升對工程項目招投標、勞務分包、質量、進度、安全、建設資金等環節全過程合規管控,規范履行施工、監理、設計等合同,保障建設項目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順利實施。

  (九)產品質量。完善質量體系,加強過程控制,嚴把各項環節質量關,提供優質產品和服務。

  (十)公司治理。全面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強化制度文件的合規審查,提升決策有效性,保障黨委會、董事會、經理層等依據法律規定正確履職,實現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效融合。防止因企業母子公司不當管控造成的法人人格否認風險。

  (十一)融資擔保。嚴格執行融資擔保法律法規和監管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工作體系,防止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強化融資擔保違法違規責任追究。

  (十二)債務管理。全面落實資產負債約束、維護資金安全、提高資本回報等有關要求,規范發債、資金拆借等行為,有效防范債務償付風險。

  (十三)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領域。

  第二十四條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對以下關鍵環節的合規管理:

  (一)制度制定環節。強化對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工作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規審查,確保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等要求。

  (二)經營決策環節。嚴格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細化各層級決策事項和權限,加強對決策事項合規論證把關機制,保障決策依法合規。

  (三)生產運營環節。嚴格執行合規制度,加強對重點流程的監督檢查,確保生產經營過程中照章辦事、按章操作。

  (四)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環節。

  第二十五條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對以下重點人員的合規管理:

  (一)管理人員。促進管理人員牢固樹立合規意識,帶頭依法依規開展經營管理活動,認真履行承擔的合規管理職責,強化考核與監督問責。

  (二)重要風險崗位人員。根據合規風險評估情況明確重要風險崗位,有針對性加大培訓力度,使重要風險崗位人員熟悉并嚴格遵守業務涉及的各項規定,加強監督檢查和違規行為追責。

  (三)境外人員。將合規培訓作為境外人員任職、上崗的必備條件,確保遵守我國和所在國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等相關規定。

  (四)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人員。

  第五章 運行機制

  第二十六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合規風險識別評估預警機制,合規管理部門牽頭、業務及職能部門負責實施,全面系統梳理經營管理活動中的合規風險,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規風險數據庫,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程度、潛在后果等進行分析,對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產生嚴重后果的風險及時預警。

  第二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合規審查機制,明晰業務及職能部門、合規管理部門、首席合規官合規審查職責和界限,將合規審查作為必經程序嵌入經營管理流程,及時對不合規的內容提出修改建議,未經合規審查不得實施。重大決策事項的合規審查意見應當由首席合規官簽字,對決策事項的合規性提出明確意見。業務及職能部門、合規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權限完善審查標準、流程、重點等,定期對審查情況開展后評估。

  第二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合規報告制度,發生合規風險,相關業務及職能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并按照規定向合規管理部門報告。發生較大合規風險事件,合規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合規管理負責人、分管領導報告。重大合規風險事件應當向省政府國資委和有關部門報告。省屬企業年度合規報告經董事會審議后,于次年4月底前報送省政府國資委。

  省屬企業因違規行為引發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行政處罰、刑事案件,或者被國際組織制裁等重大合規風險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業重大資產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應當由首席合規官牽頭,合規管理部門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及時采取措施妥善應對。

  第二十九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違規問題整改機制,通過健全規章制度、優化業務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

  第三十條 省屬企業應當設立違規舉報平臺,公布舉報電話、郵箱或者信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受理違規舉報,并就舉報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對造成資產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責任追究部門;對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或者機構。

  省屬企業應當對舉報人的身份和舉報事項嚴格保密,對舉報屬實的舉報人可以給予適當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三十一條 省屬企業應當完善違規行為追責問責機制,明確責任范圍,細化問責標準,針對問題和線索及時開展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違規人員責任。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各部門和所屬企業經營管理和員工履職違規行為記錄制度,將違規行為性質、發生次數、危害程度等作為考核評價、職級評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省屬企業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合規管理與法務管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協同運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避免交叉重復,提高管理效能。

  第三十三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合規管理有效性評價機制,定期開展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針對重點業務合規管理情況適時開展專項評價,強化評價結果運用。省屬企業可以委托外部專業機構按照國家明確的認證標準,對本企業合規管理體系進行有效性評價,協助企業通過合規管理體系貫標認證。

  第三十四條 省屬企業應當將合規管理作為法治建設重要內容,納入對各部門和所屬企業的考核評價。

  第六章 合規文化

  第三十五條 省屬企業應當將合規管理納入黨委法治專題學習,推動企業領導人員強化合規意識,帶頭依法依規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十六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常態化合規培訓機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將合規管理作為管理人員、重點崗位人員和新入職人員培訓必修內容。

  第三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合規宣傳教育,及時發布合規管理手冊,組織合規宣誓、簽訂合規承諾,強化全員守法誠信、合規經營意識。

  第三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當引導全體員工自覺踐行合規理念,遵守合規要求,接受合規培訓,對自身行為合規性負責,培育具有企業特色的合規文化。

  第三十九條 省屬企業應當引導、鼓勵員工提出合規管理改進建議,宣揚守法誠信、合規經營典型,對在合規管理領域有突出貢獻的員工給予激勵獎勵。

  第七章 信息化建設

  第四十條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結合實際將合規制度、風險預警、典型案例、合規培訓、違規行為記錄等納入信息系統。

  第四十一條 省屬企業應當定期梳理業務流程,查找合規風險點,運用信息化手段將合規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針對關鍵節點加強合規審查,強化過程管控。

  第四十二條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合規管理信息系統與財務、投資、采購等其他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實現數據共用共享。

  第四十三條 省屬企業應當利用大數據等技術,加強對重點領域、關鍵節點的實時動態監測,實現合規風險即時預警、快速處置。

  第八章 監督問責

  第四十四條 省政府國資委可以通過審查合規報告、現場檢查或根據需要委托外部專業機構等方式進行專項檢查評估,加強對企業合規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四十五條 省屬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因合規管理不到位引發違規行為的,省政府國資委可以約談相關企業并責成整改;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省政府國資委根據相關規定開展責任追究。

  第四十六條 省屬企業應當對在履職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當發現而未發現違規問題,或者發現違規問題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給企業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開展責任追究。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完善合規管理制度,全面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

  第四十八條 各市(州)、蘭州新區國資監管機構參照本辦法,指導所出資企業加強合規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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