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甘肅省水利廳關于甘肅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州)財政局、水務局,蘭州新區財政局、農林水務局,各縣(市、區)財政局、水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和蘭州新區稅務局,甘肅礦區財政局、水利局: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做好我省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工作,根據《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水資源開發利用及管理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甘肅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為9%,其他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為12%。其中,城市是指設區市、不設區市的城區(含蘭州新區)。
具體公共供水企業名單及適用合理漏損率由省住建廳函告省稅務局。
二、除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外,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火力發電直流式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計征水資源稅。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計征水資源稅。
三、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按《甘肅省水資源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除《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不繳納水資源稅的情形外,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適用稅額按《甘肅省水資源稅稅目稅額表》對應稅額標準的3倍確定。
除城鎮公共供水、農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水力發電、火力發電直流式冷卻取用水外,對年取用水量超過許可水量的部分,適用稅額按《甘肅省水資源稅稅目稅額表》對應稅額標準的2倍確定。
四、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的范圍按有關規定確定。
五、對超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地表水暫免征收水資源稅;除地下水嚴重超采區年取水許可水量超100萬立方米外,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地下水暫免征收水資源稅。
農業生產取用水限額為取水許可水量。
地下水嚴重超采區按國家統一發布的范圍確定。
六、對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暫免征收水資源稅。具體名單按照管理權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等部門確定,并適時調整。
七、跨市(州)、縣(市、區)水力發電取用水的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配比例,分別向相關市縣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八、對部分采礦疏干排水以及石油開采取用水戶屬于《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申報納稅的取水量按噸礦產品取排水量進行折算,其中:對煤炭開采隴東地區(天水市、平涼市、慶陽市、隴南市、甘南州、臨夏州)按噸煤取排水1.7立方米、其他地區按1.3立方米核定,對石油開采按噸原油取排水4.5立方米核定,其他《甘肅省行業用水定額》中涉及的礦產開采按照相應用水定額確定。適用稅額按《甘肅省水資源稅稅目稅額表》中的疏干排水和石油生產對應稅額標準執行。
九、征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征收水資源費。原執收部門負責水資源費的清算、清欠及財政票據的繳銷。
十、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甘肅省物價局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水利廳關于調整民勤縣地下水水資源費標準的批復》(甘價商〔2008〕167號)、《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甘肅省水利廳關于敦煌市農業生產取用地下水水資源費標準有關意見的函》(甘發改商價〔2014〕1668號)同時廢止。
稅 屋附件:甘肅省水資源稅稅目稅額表.pdf
甘肅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甘肅省水利廳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