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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人社通[2025]129號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甘肅省省級創業孵化平臺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5-04-18 15:57     來源:中國會計網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甘肅省省級創業孵化平臺管理辦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5〕129號     2025-04-11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蘭州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規范省級創業孵化平臺建設,強化創業孵化培育扶持,促進我省創業孵化平臺全面提質增效,推動實現高質量充分就業,現將新修訂的《甘肅省省級創業孵化平臺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4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甘肅省省級創業孵化平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我省創業孵化平臺運營管理服務規范化、專業化水平,鼓勵創業帶動就業,發揮省級創業孵化平臺引領作用,帶動各級創業孵化平臺提升建設水平,提供低成本、全要素、便利化的創業孵化服務,根據《甘肅省就業促進條例》《甘肅省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的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創業孵化平臺,是指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認定,聚集創新成果轉化、創業項目運營、市場資源對接等方面的創業要素,以培育創業能力為主,引進一批有一定市場基礎且發展前景較好的創業者和創業組織,通過提供資本嫁接、客戶對接以及其他相關服務等方式,在較短時間內促進企業成長,創業帶動就業且具有連續滾動孵化服務功能的孵化載體,以招商形式的商業街、農貿市場、商貿中心、物流中心等單位(機構)除外。
上述創業組織不含省級創業孵化平臺運營管理機構經營的下屬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
第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產業布局以及創業就業工作需要,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參與、開放共享,統籌規劃本地創業孵化平臺建設,培樹產業特色鮮明的示范典型,以點帶面,發揮創業帶動就業倍增效應,推動實現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
創業孵化平臺的建設,可依托各類經濟開發區、工業集中區、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特色園區(含工業園和龍頭企業等),充分利用其現有基礎設施、閑置廠房、場地、樓宇等,經過建設或改造,使其成為孵化小微企業的場所,以降低孵化平臺的建設成本。
第四條 省級創業孵化平臺在各市(州)申報的符合創業孵化條件的單位中擇優認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省級創業孵化平臺的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創業孵化平臺認定,實行動態管理,定期組織評估。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指導下對轄區內省級創業孵化平臺進行日常監管。
第二章 主要功能及要求
第五條 省級孵化平臺應當具備以下功能:
(一)場地保障功能。能為入駐(孵)創業者和創業組織提供低成本的生產經營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公共會議場所和后勤保障服務。
(二)創業服務功能。有成熟的創業導師隊伍,為入駐(孵)創業者和創業組織提供信息咨詢、項目評估、項目推介、開業指導、企業管理、企業診斷、市場營銷、品牌策劃、產業鏈對接、上市輔導等創業培訓、實訓、孵化及指導服務。
(三)事務代理功能。能為入駐(孵)創業者和創業組織提供財務代賬、融資擔保、專利申請、法律維權、工商、稅務、社保、人力資源等事務代理服務。
(四)融資對接功能。定期開展項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動,能為服務對象提供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等投融資對接服務。
(五)政策落實功能。為服務對象提供全面的創業政策咨詢,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落實各項稅費減免、資金補貼和創業擔保貸款等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第三章 創業孵化平臺認定
第六條 省級創業孵化平臺以“定位清晰、服務創新、配套齊全、功能完善”為建設目標,其評估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根據工作計劃,開展省級創業孵化平臺認定和評估工作。
第七條 申請省級創業孵化平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的運營資格。以創業孵化為主營業務,且運營單位是依法登記注冊、合法經營1年以上的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并經市(州)人社部門審核申報。
(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原則上生產經營場地使用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經營場地要產權清晰,租用場地要有明確的租賃合同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自申報之日算起),除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外使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具有集中獨立的辦公場所和孵化服務場地,場地內基礎配套設施完善,符合安全、消防和衛生防疫等基本條件要求。
(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明確的孵化管理制度(包括入孵和出孵條件、孵化年限等)、財務管理制度等。
(四)完善的服務功能。政府明確的幫扶創業實體的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孵化效果明顯。自平臺運營以來,入駐(孵)創業者和創業組織孵化成功率總體不低于40%,入駐(孵)創業者和創業組織協議到期出孵率總體不低于50%。
(五)專業的服務團隊。每個孵化平臺有不少于3名的創業導師,專(兼)職工作人員不少于5名;創業導師必須持有省級及以上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能證書和孵化平臺頒發的聘書,導師簡介必須公開張貼。
(六)穩定的服務對象。入駐(孵)創業者和創業組織在30戶以上(“在孵不在園”的創業者和創業組織不高于30%),創業人員和穩定吸納就業人員(指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300人以上,創業者和創業組織中30%以上應當是五年內新創辦的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中小微企業、民辦非企業機構、個人工作室等市場主體;以文化創意、新興產業技術研發應用、電子商務類為主體的科技含量較高、特色鮮明的孵化平臺申報時可以適當降低,但不得低于創業實體和就業人員要求標準的80%;少數民族地區、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市、區)可適當放寬到入駐(孵)創業者和創業組織20戶以上,創業人員和穩定吸納就業人員(指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200人以上。
第八條 省級創業孵化平臺認定程序:
(一)單位申報。申請省級創業孵化平臺的單位應先向所在地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申報資料包括:
1.《省級創業孵化平臺認定申請表》(附件1);
2.法人資質文件,房屋產權證書或場地租賃合同復印件;
3.入駐(孵)協議復印件。
申報資料用A4紙打印裝訂成冊。
(二)市(州)初核。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申報單位情況進行初步核實,提出核實意見,符合條件的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報,申報材料包括:
1.申請報告;
2.申報單位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兩份。
(三)省級評審。省級創業孵化平臺認定按照“突出特色、重在成效、示范引領”的原則,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人員實地評估,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四)公示認定。將擬認定的省級創業孵化平臺名單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
第四章 創業孵化平臺評估
第九條 省級創業孵化平臺(含已被認定為全國創業孵化平臺的單位)實行年度評估。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每年年底要對省級創業孵化平臺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分為A(評估得分90分及以上)、B(80分及以上)、C(60分及以上)、D(60分以下)四個等次。省級人社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省級創業孵化平臺進行復核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一)運營管理方面:管理制度健全,準入退出機制完善,在孵企業經營穩定,符合當地產業發展趨勢,宣傳渠道暢通,無違法違紀行為。
(二)場地保障方面:孵化場地充足,公共服務區域滿足孵化需求,顯著位置展示創業扶持政策、服務規章和辦事指南等。
(三)服務能力方面:創業孵化功能完善,孵化效果顯著,創業活動豐富,能夠為在孵實體積極落實政府各項扶持政策,孵化服務示范引領、帶動就業明顯。
(四)資金使用方面。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使用規范、賬務管理明晰,符合資金管理辦法要求。
(五)自我創新方面。在運營發展過程中積極探索創新,特色明顯,在當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具體評估指標見《省級創業孵化平臺評估表》(附件2)。
第十條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于次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省級創業孵化平臺評估結果書面報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第十一條 如年度評估結果為D等次,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對省級創業孵化平臺發出整改通知,限期2個月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 省級創業孵化平臺實行動態管理,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轄區內省級創業孵化平臺的日常檢查,檢查結果將作為年度評估的重要依據;省級人社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省級創業孵化平臺進行隨機抽查。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根據省級創業孵化平臺的孵化效果和帶動就業成效,按照《甘肅省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甘財社〔2023〕83號)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獎補。主要用于補貼孵化平臺為入孵入駐創業者和創業組織減免場租費、水暖電物業費、信息網絡使用費,以及提供創業指導服務、創業實訓、事務代辦等費用。
第十四條 省級創業孵化平臺在孵創業者和創業組織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小微企業扶持、稅費減免及一次性創業補貼政策。
第十五條 省級創業孵化平臺在孵創業組織經營者或員工參加創業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第十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創業工作任務,可按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規定,委托創業孵化平臺承擔促進創業、提供專業化創業服務等相關工作。鼓勵省級創業孵化平臺承辦創業大賽、創業培訓、創業項目展示、創業講堂、創業訓練營等創業服務交流活動。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十七條 省級創業孵化平臺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基礎信息臺賬,如實記錄創業實體入孵出孵、帶動就業、享受優惠等信息。
第十八條 省級創業孵化平臺不得隨意變更孵化場所的使用性質,如發生運營管理機構變更法人、場所搬遷等情況的,應及時向所在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于10個工作日內向省就業創業促進中心備案。
第十九條 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省級創業孵化平臺要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范圍使用資金,確保資金安全;每年度將資金使用情況報送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大監管力度,指導轄區內的國家級和省級創業孵化平臺對上年度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對未按規定要求使用資金的省級孵化平臺,要發出整改通知,再行審計并形成審計報告。對省級創業孵化平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套取補助資金的,由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追回補貼資金,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納入誠信和聯合懲戒系統,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已認定的省級創業孵化平臺,在認定后運營未滿1年或1年內被取消資格的,應當退回全部補助資金。
第二十一條 省級創業孵化平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議,必要時并提供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使用情況審計報告,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復核后取消其省級創業孵化平臺資格:
(一)自行放棄省級創業孵化平臺資格的;
(二)拒絕參加年度評估的;
(三)拒不提交運營情況統計的;
(四)經查實存在騙取套取財政補貼資金的;
(五)運營管理機構或在孵創業實體違法違規經營的;
(六)運營單位發生重大變故等原因喪失運營能力,已倒閉、歇業、停產的或失去孵化功能的;
(七)一年內被在孵創業實體多次有效投訴拒不整改的;
(八)已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要求認定條件的;
(九)被省級及以上相關部門通報批評的;
(十)評估為D等次且限期2個月整改不到位的;
(十一)其他應取消省級創業孵化平臺資格的情形。
對取消省級創業孵化平臺資格的創業孵化平臺和運營機構,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認定省級創業孵化平臺。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省級創業孵化平臺認定、補助發放、監管中存在騙取、挪用專項補助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規依紀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甘肅省省級創業就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管理辦法》(甘人社通〔2022〕101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后,之前已經發布的省級創業就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和管理相關規定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稅 屋附件:
1.《省級創業孵化平臺認定申請表》
2.《省級創業孵化平臺評估表》
《甘肅省省級創業孵化平臺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近日,根據《甘肅省就業促進條例》(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21年第74號)等文件精神,省人社廳修訂完善了《甘肅省省級創業孵化平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22年省人社廳出臺了《甘肅省省級創業就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管理辦法》(甘人社通〔2022〕101號),文件有效期至2026年7月21日到期。2024年11月19日,根據省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工作提醒函》要求,對各類政策文件中涉及的“創建示范”“基地”等方面表述進行清理優化,規范開展評比表彰和創建示范活動。為保障孵化載體工作的延續性,進一步規范省級創業孵化平臺建設,省人社廳根據《甘肅省就業促進條例》和《甘肅省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重新完善了《管理辦法》。
二、政策依據
《甘肅省就業促進條例》(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21年第74號)《甘肅省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甘財社〔2023〕83號)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七個章節24條,分別為“總則、主要功能及要求、創業孵化平臺認定、創業孵化平臺評估、扶持政策、管理監督、附則”。
一是強化孵化平臺主要功能。新修訂的管理辦法中明確了省級創業孵化平臺以培育創業能力為主,體現創業帶動就業且具有連續滾動孵化服務功能,但不包含以招商形式的商業街、農貿市場、商貿中心、物流中心等單位(機構)。
二是擴大孵化平臺認定范圍。 高校和中等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具備科研、人才、技術等核心資源,通過建設孵化平臺可與企業、政府形成產學研用一體化機制,通過資源整合、政策優化等多維度發力,最終可實現“人才培養—技術轉化—產業升級”的良性循環,同時青年群體帶動就業能力較強,因此在新的管理辦法中將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納入到省級創業孵化平臺認定范圍。
三是調整孵化平臺認定標準。近年來,經濟增速放緩,產業結構調整,市場競爭加劇,融資渠道狹窄等原因,初創企業面臨更大的困難和挑戰,導致帶動就業能力下降。因此,我們在新的管理辦法中將省級創業孵化平臺“入駐創業實體(含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不少于50戶,就業人數不少于500人”的標準調整為“入駐(孵)創業實體在30戶以上,創業人員和穩定吸納就業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300人以上”。同時,補充完善了相關的扶持政策,增加了小微企業扶持、稅費減免及一次性創業補貼政策。
四、實施時間
《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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