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注冊資本轉讓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依照相關規定,只要是取得了轉讓所得,在扣除必要的購置成本后,如有應納稅所得額應按相關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如果經扣除后,沒有應納稅所得額,則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正常稅率為25%,優惠稅率為15%;個稅所得稅: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通常情況下,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股權時,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2014年1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其中:第四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要討論認繳后未實繳出資情況下的股權轉讓所得稅問題,首先要確定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
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轉變為認繳登記制度,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需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申請企業登記不用再為注冊資本發愁。
由于此項目制度的出臺,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大量自然人股東將未出資股權轉讓,即股東只將出資權利進行了轉讓,一般轉讓價格為0元。由于其他股東的投資、企業經營產生盈利或虧損的情況,在轉讓時企業的凈資產不可能為0無。此種股權轉讓如何確認稅務的上轉讓收入在實際中遇到了較多的困惑?先看一個案例:
某公司2015年1月成立,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自然人A與B各認繳50%,B實繳500萬元,A實繳0元。2015年末該公司實際凈利1000萬元,賬面為實收資本500萬,盈余公積100萬,未分配利潤900萬。2016年1月A將股權轉讓給C(約定A未出資部分由C承擔),轉讓價格為0元。
自然人A以轉讓價格0元向稅局申報,稅局能否認可將價格呢?顯然稅局會以A享有該公司50%的凈資產,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不接受此轉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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