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24日
公布
4月16日前公布
5月17日
7月2日前
以各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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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全國會計考辦)負責確定考試科目、制定考試大綱和確定合格標準,對閱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1)財政部負責組織專家命題;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專家審定試題。
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須持有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或本地區、本部門當年參評使用標準的成績證明。
所在單位 | 評審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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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非中央單位 | 省級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 |
中央單位(系統內評審) | 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具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部門 |
沒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中央單位 | 按規定委托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具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其他中央單位或所在地省級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 |
【注意】考試和評審均執行屬地化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