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于2023年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通告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關于印發廣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7〕5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1〕13號)、《關于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降低制造業成本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粵辦函〔2023〕302號)等文件規定,現就2023年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申報單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二、征收標準
(一)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繼續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延續實施分檔減繳政策。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5%(含)以上的,不需繳納保障金;在1%(含)到1.5%(不含)的,按應繳費額50%繳納;在1%以下的,按應繳費額90%繳納。實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三)繼續以2017年征收標準為上限征收,實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按照“一市一標準”原則,用人單位2022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超中山2017年征收標準的,按中山2017年征收標準計征保障金;未超過的,按2022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保障金。
保障金年繳納額=(用人單位計征保障金人數×1.5%-2022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2022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三、申報繳費事項
(一)申報繳費時間。2023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單位應通過廣東省電子稅務局等渠道如實申報所屬期2022年度在職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按規定繳納保障金。
(二)更正申報事項。用人單位已于2023年11月17日前申報所屬期2022年度保障金的,請及時更正申報并按時繳納保障金。更正申報后存在多繳保障金的,稅務機關將另行通知有關退費事項。
四、其他事項
相關政策可登錄廣東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網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廣東省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網站http://www.jyzx.gd.cn進行下載查閱。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