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流程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7號 2023-12-20 為進一步優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辦理流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關于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征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公告2023年第6號)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參保繳費流程 (一)參保登記 城鄉居民(包括各級地方政府明確的代辦機構、人員,下同)繼續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參保信息變更登記和停保減員。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時一并自主選擇繳費檔次。 (二)簽訂扣款協議 已辦理參保登記的城鄉居民,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扣款協議簽訂和變更。 城鄉居民原已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登記扣款銀行賬戶信息的,由稅務機關統一轉簽扣款協議。因銀行賬戶信息發生變更、銀行驗證失敗等原因無法完成協議轉簽的,可通過稅務機關提供的渠道重新簽訂扣款協議。 (三)繳費檔次變更 參保人若需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應在進行當年繳費前通過稅務機關對外發布的渠道辦理變更。當年未變更繳費檔次的,按上年度選定的繳費檔次繳費;當年已完成繳費后變更的繳費檔次將在下一年度生效。 (四)費款申報和繳納 已辦理參保登記的城鄉居民,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費款申報和繳納。 由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學校等各級地方政府明確的代辦機構辦理申報繳費的,代辦機構應在參保地規定的申報繳款期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繳費。 城鄉居民個人繳費的,可在參保地規定的申報繳款期內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繳費,其中已簽訂扣款協議的,稅務機關在參保地規定時間內提供扣款服務。對于扣款失敗的,城鄉居民仍可在繳款期限前辦理當年度繳費檔次調整、費款申報和繳納。 調整繳費流程后,原則上維持原有繳費方式不變。城鄉居民可通過電子簽約繳款、銀行繳款、銀行轉賬、微信、支付寶、聚合支付、辦稅服務廳繳費等繳費方式完成繳費工作。 (五)繳費查詢和憑證打印 繳費完成后,城鄉居民可通過粵稅通、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粵省事、粵智助等渠道或持有效身份證件到參保地辦稅服務廳查詢繳費記錄和打印繳費憑證。或持有效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查詢繳費記錄。 (六)退費辦理 退費采取稅務機關受理核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退還的方式。 二、其他事項 (一)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選擇繳費檔次超過當地人民政府按規定標準代繳部分需自行負擔的費用,由城鄉居民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繳費檔次變更、費款申報和繳納。 (二)城鄉居民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繳、躉繳、延繳、地方性特殊業務等政策性業務,需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費款核定,再通過稅務機關提供的渠道繳費。 (三)對2023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款期限延長至2024年的,繼續按照原繳費流程辦理,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推送應征信息,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四)各級財政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對參保對象的待遇支出補助,以及其他資金(含財政資金)代參保對象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原渠道管理。 三、業務咨詢 城鄉居民對申報繳費、繳費查詢和憑證打印等事項有疑問,可以撥打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或咨詢當地稅務機關;對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和待遇享受等事項有疑問,可以撥打12333、12345熱線或咨詢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12月20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流程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聯合制發了《關于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流程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就有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為簡化業務流程,支持城鄉居民選檔繳費一體化,實現城鄉居民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省稅務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保局聯合制定《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參保繳費流程 重點規定了參保登記、簽訂扣款協議、繳費檔次變更、費款申報和繳納、繳費查詢和憑證打印以及退費辦理的流程和渠道。 其中,參保登記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城鄉居民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對外發布的渠道辦理。 簽訂扣款協議、繳費檔次變更、費款申報的辦理部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調整為稅務機關,城鄉居民通過稅務機關對外發布的渠道辦理。繳費方式不變,城鄉居民可通過電子簽約繳款、銀行繳款、銀行轉賬、微信、支付寶、聚合支付、辦稅服務廳繳費等繳費方式完成繳費工作。 繳費查詢和憑證打印,城鄉居民可通過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對外發布的渠道辦理。 退費辦理的流程未發生變化,仍執行退費采取稅務機關受理核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退還的方式。 (二)明確特殊事項規定 1.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選擇繳費檔次超過當地人民政府按規定標準代繳部分需自行負擔的費用,由城鄉居民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繳費檔次變更、費款申報和繳納。 2.城鄉居民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繳、躉繳、延繳、地方性特殊業務等政策性業務,需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費款核定,再通過稅務機關提供的渠道繳費。 3.對2023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款期限延長至2024年的,繼續按照原繳費流程辦理,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推送應征信息,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4.各級財政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對參保對象的待遇支出補助,以及其他資金(含財政資金)代參保對象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原渠道管理。 (三)明確了業務咨詢渠道 城鄉居民對申報繳費、繳費查詢和憑證打印等事項有疑問,可以撥打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或咨詢當地稅務機關;對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和待遇享受等事項有疑問,可以撥打12333、12345熱線或咨詢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