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3號 2023-09-28
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提高納稅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現將我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繳納稅款所屬期為2023年及以后年度的房產稅(從值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租計征),按月申報的,納稅期限為月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按季申報的,納稅期限為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按年申報的,納稅期限為次年1月15日前。
分期繳納方式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三、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
2023年9月28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的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制定《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就公告的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8號)于2023年9月30日執行到期,為保證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日常征收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實際情況,制定《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期限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從值計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期限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從租計征房產稅應根據租金收取情況選擇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申報繳納,納稅期限分別為月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同時為與其他稅種申報納稅期限保持一致,對《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8號)內容進行小幅修改,將從租計征房產稅按年繳納的納稅期限由次年1月30日前改為次年1月15日前。
三、《公告》生效時間
《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