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一三八號 2024-3-7
《深圳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24年2月29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3月7日
深圳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
(2001年2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5月30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財政審計監督
第三章 企業事業單位和金融機構審計監督
第四章 投資項目審計監督
第五章 社會公益性基金、資金審計監督
第六章 績效審計監督
第七章 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監督
第八章 審計程序
第九章 審計整改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
審計機關依法行使審計監督職能,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下級人民政府以及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部門或者單位的財政收支;
(二)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資產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集體企業的財務收支;
(三)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
(四)國有資源、國有資產;
(五)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性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六)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的情況;
(七)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
第三條 審計機關對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列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依照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標準、項目目標等方面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決定。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績效審計監督,促進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強化財政預算績效管理。
第四條 審計機關可以對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區域、部門或者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工作報告以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第六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不得參加可能影響其依法獨立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活動,不得干預、插手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
第七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審計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執行職務情況的監督,督促審計人員依法履職盡責。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第八條 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審計機關對其派出機構和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質量進行檢查。
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第九條 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依法設立專項審計機構,以及在有關區域、部門和單位依法設立審計機關派出機構。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結果運用制度,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計結果信息共享機制。
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合理、有效地利用審計結果,并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書面反饋審計機關。
第十一條 政務信息系統和數據共享平臺應當按照規定向審計機關開放。
審計機關通過政務信息系統和數據共享平臺取得電子數據等資料能夠滿足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審計單位重復提供。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審計信息化建設,加大數據的集中和綜合利用,運用信息化等技術進行問題查核、評價判斷和宏觀分析。
第二章 財政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下列財政收支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
(二)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預算收入情況;
(三)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部門或者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四)下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五)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向本級各部門或者單位批復預算的情況、本級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財政及其他預算收入征收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征收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以及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
(四)財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體制的有關規定,撥付和管理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情況以及辦理結算、結轉情況;
(五)同級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情況和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情況;
(六)納入本級預算的各部門或者單位執行年度預算情況;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預算資金收支情況;
(八)財政部門管理的政府性債務還本付息情況;
(九)預算執行績效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將下列文件及時報送本級審計機關: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調整的預算;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決算;
(四)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報告。
財政部門和其他預算執行部門、單位以及其他被審計單位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要求,與審計機關實現信息數據共享,并提供與審計機關數據共享的必要條件。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后,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作出審計評價,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建議,督促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整改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結果作為編制預算的基礎資料,并在編制預算說明中對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結果的運用情況進行說明。
第三章 企業事業單位和金融機構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下列企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以及其他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一)國有資本占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二)國有資本占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是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
(三)資產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集體企業。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國有資本不占控股地位或者國有資本投資主體不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本條例第十七條所列企業、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損益情況;
(二)收入、成本費用、利潤及其分配、使用情況;
(三)或有資產情況;
(四)對外投資情況;
(五)資本保值、增值、產權轉讓以及資產處置情況;
(六)依法繳納稅費情況;
(七)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執行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事業單位的預算經費收支結余、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