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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證上[2024]240號 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支持證券業務規則》的通知

2024-04-07 13:33     來源:中國會計網     

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支持證券業務規則》的通知

深證上〔2024〕240號            2024-03-29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進一步規范資產支持證券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健全業務規則體系,本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支持證券業務規則》,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11月25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深證會〔2014〕130號)同時廢止。

  稅 屋附件:

  1.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支持證券業務規則

  2.《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支持證券業務規則》起草說明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4年3月29日

  附件1

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支持證券業務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資產支持證券業務,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資產支持證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的發行、掛牌轉讓和存續期管理等事宜。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資產支持證券,是指符合《管理規定》要求的證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關主體作為管理人通過設立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交易結構設計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所發行的證券。

  第四條 管理人、原始權益人、資產服務機構、增信機構、托管人、銷售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資產支持證券業務參與人(以下統稱業務參與人)及其相關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下統稱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履行轉讓服務協議、計劃說明書等文件的約定義務和相關承諾,保證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業務參與人及其相關人員在資產支持證券業務開展過程中,不得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利益輸送、直接或者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其他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六條 本所對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認購和掛牌轉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資產支持證券資信狀況以及投資者保護需要等,在掛牌轉讓期間動態調整轉讓機制、信息披露安排以及投資者適當性要求。

  第七條 資產支持證券在本所掛牌轉讓,不表明本所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風險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本所對掛牌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

  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判斷和承擔。

  第八條 本所依照法律法規、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以及轉讓服務協議、計劃說明書等文件的約定和相關承諾,對業務參與人及其相關人員(以下統稱監管對象)實施自律管理。

  第九條 資產支持證券的登記和結算,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按照其業務規則辦理。

  第二章 掛牌條件

  第十條 資產支持證券在本所掛牌轉讓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礎資產符合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

  (二)交易結構設置合理;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資產支持證券在本所掛牌轉讓的,其基礎資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法律屬性界定清晰,可以界定為物權、債權、收益權等權利類型;

  (二)權屬明確,內容和范圍明確,可特定化,具備可轉讓性;

  (三)不存在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但通過專項計劃相關安排,在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移基礎資產時能夠解除相關擔保負擔和其他權利限制的除外;

  (四)現金流獨立、持續、穩定、可預測,現金流來源原則上應當分散;

  (五)涉及的交易合同和經營活動真實、合法、有效,交易對價公允,具有商業合理性;

  (六)不存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列示情形;

  (七)未違反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規定;

  (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回款以及分配路徑應當清晰明確。專項計劃應當建立風險防范機制,防范現金流的混同、挪用等風險。

  管理人可以聘請符合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對專項計劃進行現金流預測并出具報告。

  現金流預測應當遵循合理、審慎的原則,充分考慮影響未來現金流變化的各種因素。

  第十三條 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和存續期限應當與基礎資產的規模和存續期限相匹配。

  以基礎資產產生現金流循環購買新的同類基礎資產的,管理人應當設置適當的入池標準、資產篩選和確認流程、管理人監督管理機制等相關安排。

  第十四條 原始權益人開展資產支持證券業務應當合法合規、符合主管部門監管要求,取得相關經營許可或者經營資質。

  業務經營可能對專項計劃以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原始權益人(以下簡稱特定原始權益人)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符合法律法規以及特定原始權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事業單位內部制度文件的規定;

  (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無重大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

  (四)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約、虛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專項計劃交易結構中設置資產服務機構的,資產服務機構應當具有持續服務能力,并設置資產服務機構替換機制。

  原始權益人或者其關聯方擔任資產服務機構的,管理人應當確;A資產及其現金流的獨立性,防范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

  第十六條 專項計劃設置內外部信用增級措施的,應當明確各項增級措施的啟動時間、觸發機制、保障內容及操作流程、增信安排的法律效力和增信效果等事項。

  原始權益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當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礎資產信用風險,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掛牌條件審核程序

  第十七條 本所開展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審核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及時向市場公開掛牌條件、信息披露要求和相關工作流程。

  本所遵循便捷高效的原則,實行電子化受理、審核。提交掛牌轉讓申請文件、受理、審核問詢及其回復、審核結果告知等事項通過本所固定收益品種業務專區(以下簡稱固收專區)辦理。符合本規則規定的現場問詢、現場溝通除外。

  第十八條 本所審核過程中,發現資產支持證券涉及重大宏觀調控及產業政策等變化、重大影響償付能力事項、重大無先例情況、重大敏感事項、重大輿情和重大違法違規線索,以及其他需要中國證監會決定的事項,將及時請示中國證監會。

  第十九條 管理人申請資產支持證券在本所掛牌轉讓的,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一)掛牌申請書;

  (二)計劃說明書、法律意見書、管理人盡職調查報告等文件;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請文件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

  第二十條 本所收到申請文件后,在兩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文件是否齊備、是否符合規定形式要求進行核對。

  申請文件齊備且符合要求的,本所予以受理;申請文件不齊備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本所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所根據業務參與人的資信狀況、基礎資產類別、管理人及其人員執業情況等,實行分類審核,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所受理申請文件后,確定兩名審核人員,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核。

  本所對申請文件出具反饋意見,或者不出具反饋意見。出具反饋意見的,本所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反饋意見。

  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反饋意見回復。

  需要延期回復的,管理人應當在回復期限屆滿前向本所提交延期回復申請。經本所同意后,可以延期回復,延期回復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管理人提交的反饋意見回復和經修改的申請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本所可以再次出具反饋意見。

  第二十四條 反饋意見回復和經修改的申請文件符合要求的,或者本所未出具反饋意見的,本所召開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審核會議(以下簡稱審核會)進行審議。審核會通過合議形式形成通過或者不通過的審議意見。

  因存在尚待核實的重大問題,無法形成審議意見的,審核會可以暫緩審議。

  審核會的人員組成、工作程序等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所結合審核會意見出具符合掛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或者終止審核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六條 審核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應當及時書面報告本所,本所可以中止審核:

  (一)原始權益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預計對資產支持證券掛牌影響重大;

  (二)管理人、原始權益人、增信機構或者證券服務機構被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或者接管等措施,以上機構或者其簽字人員被主管部門依法采取限制參與資產證券化相關業務活動、被本所實施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三)管理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核且理由正當;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審核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終止審核:

  (一)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或者格式內容存在重大缺陷;

  (二)管理人、原始權益人等阻礙或者拒絕中國證監會、本所依法對其實施檢查、核查,或者管理人、原始權益人及其關聯方等以不正當手段嚴重干擾審核工作;

  (三)中止審核超過三個月;

  (四)管理人主動要求撤回申請;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本所受理申請文件后至資產支持證券掛牌前,發生可能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嚴重影響投資者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的相關事項,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見。不再符合掛牌條件的,按照本所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章 發行和掛牌轉讓

  第二十九條 管理人應當在每期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及時更新計劃說明書等文件,并向本所報備,由本所確認是否符合掛牌條件。

  第三十條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可以采用簿記建檔、協議發行等方式。

  第三十一條 資產支持證券應當面向專業機構投資者發行,并在專業機構投資者之間轉讓。

  參與資產支持證券認購和轉讓的專業機構投資者,應當符合本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完成后,管理人應當向本所提交專項計劃設立公告、實際募集資金金額的證明文件等材料。

  本所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后,辦理資產支持證券掛牌,并與管理人簽訂轉讓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自律管理等有關事項。

  管理人在本所有存續的資產支持證券的,無須重新簽訂轉讓服務協議。

  第三十三條 資產支持證券轉讓適用本所債券交易有關規定。

  資產支持證券現券轉讓采用點擊成交、詢價成交、競買成交和協商成交等方式。

  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按照本所有關規定開展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債券借貸等業務。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條 管理人、托管人、資信評級機構等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原始權益人、資產服務機構、增信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應當及時向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通過本所固定收益信息平臺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信息披露,且披露時間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場所披露的時間。

  第三十六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情人員在信息正式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提前泄露擬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七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損害信息披露義務人利益的,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披露。

  第三十八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于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形的,及時披露可能會損害信息披露義務人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向本所申請暫緩披露,并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擬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資產支持證券轉讓價格未發生異常波動。

  暫緩披露申請獲本所同意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個月。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本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暫緩披露的期限屆滿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暫緩披露的信息難以保密、已經泄露或者出現市場傳聞,導致資產支持證券轉讓價格發生大幅波動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立即披露相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愿披露其他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自愿披露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符合信息披露有關要求,就類似事件執行同一披露標準,不得選擇性披露,且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業務參與人及其相關人員作出相關承諾的,應當予以披露。

  第四十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所要求的期限內回復本所就相關事項提出的問詢,并按照本所要求如實報告、披露相關事項。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本所要求的期限內回復本所問詢,未按照本所要求進行報告、披露,本所可以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

  第四十一條 信息披露包括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兩種方式。直通披露的公告范圍由本所確定,本所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進行調整。

  信息披露文件出現錯誤、遺漏或者誤導性陳述的,本所可以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作出說明并補充披露,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所要求辦理。

  第四十二條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披露計劃說明書等文件。

  第四十三條 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管理人、托管人應當按照規定披露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和托管報告。

  第四十四條 聘請資信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評級的,資信評級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以及計劃說明書、有關協議的約定,持續跟蹤評級對象,及時出具定期和不定期跟蹤評級報告。

  跟蹤評級報告應當同時向管理人和本所提交,并由資信評級機構及時披露。

  跟蹤評級報告原則上在非交易時間披露。

  第四十五條 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發生可能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收益分配、投資價值、轉讓價格或者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并披露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后果。

  已披露的重大事項出現新的進展或者變化,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收益分配、投資價值、轉讓價格或者投資者權益等產生較大影響的,管理人應當及時披露后續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及其影響。

  第四十六條 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披露收益分配報告、循環購買報告、回售贖回等行權報告、清算報告和其他臨時報告。

  第六章 持有人權益保護

  第一節 信用風險管理

  第四十七條 業務參與人及其相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切實履行責任,加強配合,共同做好資產支持證券信用風險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管理人應當妥善管理、運用、處分基礎資產,持續動態監測其他業務參與人、基礎資產、現金流狀況和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風險變化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和處置資產支持證券信用風險,并督促其他業務參與人合法合規履行規定和約定的義務,維護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穩定和安全。

  第四十九條 原始權益人移交基礎資產時,應當確;A資產真實、合法、有效和獨立。

  特定原始權益人應當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維護自身生產經營、現金流和信用水平的穩定,加強負債、資金和現金流管理,為基礎資產產生預期現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十條 資產服務機構應當妥善管理、運營、維護基礎資產,監測基礎資產質量變化情況,并按照約定及時歸集、劃轉現金流。

  第五十一條 增信機構應當及時履行增信義務,承擔增信責任。

  第五十二條 資產支持證券出現風險或者違約情形,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及時有效地采取相關措施,并根據計劃說明書、標準條款的約定或者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會議(以下簡稱持有人會議)決議的授權,處分基礎資產,接受全部或者部分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的委托依法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提起或者參加訴訟、仲裁、破產等法律程序。

  第二節 持有人會議

  第五十三條 管理人應當按照有利于保護持有人權益的原則制定持有人會議規則。

  持有人會議規則應當合法、合理、公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并明確約定下列事項:

  (一)通過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范圍;

  (二)持有人會議的召集、通知、召開程序及其適用情形;

  (三)持有人會議的決策程序、決策生效條件和效力范圍等;

  (四)持有人會議決議的披露與落實;

  (五)其他重要事項。

  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披露持有人會議規則以及落實持有人會議決議的相關安排。

  第五十四條 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出現下列可能影響持有人權益的重大事項,需要持有人作出決定或者授權采取相應措施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召集持有人會議:

  (一)擬變更計劃說明書、標準條款的約定;

  (二)擬修改持有人會議規則;

  (三)專項計劃已經或者預計不能按照約定分配收益;

  (四)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相關賬戶被凍結或者限制使用,現金流未按照約定足額歸集、劃轉或者被截留、挪用;

  (五)特定原始權益人、增信機構、重要現金流提供方、資產服務機構的資信情況發生明顯惡化或者不履行職責,或者增信機制、基礎資產安全維護機制未能有效實施,可能影響專項計劃按照約定分配收益;

  (六)持有人會議規則約定的其他應當召開持有人會議的情形;

  (七)發生其他對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前款所稱重要現金流提供方,是指來自于單一提供方的現金流金額占基礎資產未來現金流總額比例超過15%,或者來自該單一提供方及其關聯方的現金流金額合計占基礎資產未來現金流總額比例超過20%的主體。

  持有人會議規則可以約定其他主體召集持有人會議的安排。相關安排應當有利于保護持有人權益,便于會議召集和持有人行使權利。

  第五十五條 管理人、其他召集人應當提前發布會議通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召開持有人會議。

  第五十六條 管理人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或者持有人會議規則的約定簡化持有人會議召集程序或者決議方式,但不得對持有人權益產生不利影響。

  第五十七條 提交持有人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符合規定和約定,有利于保護持有人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具有明確并且切實可行的決議事項。

  第五十八條 持有人應當按照持有人會議規則的約定行使表決權。持有人與決議事項存在利益沖突的,應當回避表決。

  第五十九條 管理人應當在持有人會議結束后及時披露持有人會議決議。

  第六十條 持有人會議應當由律師見證。

  見證律師對會議的召集、召開、表決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有效表決權、決議的合法性以及效力等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應當與持有人會議決議一同披露。

  第六十一條 持有人、相關業務參與人應當遵守并落實持有人會議生效決議。

  第七章 停牌、復牌、終止掛牌

  第六十二條 為了保證信息披露的及時與公平,本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決定資產支持證券臨時停止轉讓(以下簡稱停牌)與恢復轉讓(以下簡稱復牌)。

  發生本規則規定的停牌、復牌事項的,管理人應當向本所申請資產支持證券停牌、復牌。本規則未作明確規定,但是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認為應當停牌、復牌的,可以向本所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本所視情況決定是否同意該申請。

  第六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本所申請停牌,并在按照規定披露或者相關情形消除后申請復牌:

  (一)媒體中出現尚未披露的關于資產支持證券或者業務參與人的信息,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轉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二)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因素;

  (三)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未按照規定及時披露,或者已經披露的信息不符合要求,且相關信息可能對投資者權益產生重大影響;

  (四)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情形。

  出現前款規定情形且已經對資產支持證券轉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或者應當披露但暫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預計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的,管理人應當立即向本所申請停牌。

  出現前兩款規定事項的,為了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本所可以直接對資產支持證券實施停牌或者復牌。

  第六十四條 資產支持證券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本所可以根據管理人的申請或者實際情況,對資產支持證券實施停牌,并在相關公告披露或者相關情形消除后予以復牌。

  第六十五條 資產支持證券停牌或者復牌的,管理人應當及時披露停牌或者復牌公告。

  停牌期間,資產支持證券的派息、兌付、回售、贖回等事宜按照相關規定以及計劃說明書等文件的約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資產支持證券掛牌轉讓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掛牌:

  (一)資產支持證券全部完成償付;

  (二)經全體持有人同意,管理人提出申請;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應當于上述情形發生后及時披露相關公告。

  第八章 自律管理

  第六十七條 本所可以根據自律管理工作需要實施日常監管,具體措施包括:

  (一)向監管對象作出口頭提醒或者督促;

  (二)向監管對象發出問詢、通知、督促等書面函件;

  (三)與監管對象以及有關人員進行談話;

  (四)要求監管對象開展自查;

  (五)要求管理人、證券服務機構核查并發表意見;

  (六)對監管對象進行現場或者非現場檢查;

  (七)上報中國證監會;

  (八)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

  (九)其他日常監管措施。

  本所實施現場檢查,可以在監管對象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及分支機構等相關主體的生產、經營、管理等場所,通過查閱、復制、提取文件和資料、采集數據信息、查看實物、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進行,F場檢查的實施條件和程序由本所另行規定。

  監管對象應當配合本所現場檢查工作,保證提供的有關文件和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六十八條 監管對象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規定以及計劃說明書、轉讓服務協議等文件的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對其單獨或者合并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實施紀律處分。

  第六十九條 本所可以采取下列自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約見談話;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者說明;

  (六)要求公開致歉;

  (七)要求限期召開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說明會;

  (八)建議更換相關任職人員;

  (九)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

  (十)本所規定的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第七十條 本所可以實施下列紀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暫不受理管理人、證券服務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出具的資產支持證券掛牌相關文件;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

  本所將對監管對象實施紀律處分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可以審慎受理記入誠信檔案的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或者出具的相關文件。

  第七十一條 監管對象對本所實施的紀律處分不服且根據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可以申請復核的,可以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該紀律處分不停止執行,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所對特定品種或者特定資產類型資產支持證券的掛牌條件、信息披露、投資者權益保護等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本所對不能按照約定分配收益的資產支持證券及其相關主體涉及的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掛牌轉讓以及其他自律管理相關安排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計劃說明書、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托管報告、臨時報告等文件的內容與格式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七十五條 資產支持證券掛牌轉讓相關收費標準,按照本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六條 本規則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七十七條 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11月25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深證會〔2014〕130號)同時廢止。

  附件2

《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支持證券業務規則》起草說明

  一、制定背景

  為了進一步規范資產支持證券業務,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健全業務規則體系,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等規定,并結合近年來資產支持證券業務實踐,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支持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ABS業務規則》),并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情況進行了完善,現發布實施。

  二、主要內容

  《ABS業務規則》共9章78條,分為總則、掛牌條件、掛牌條件審核程序、發行和掛牌轉讓、信息披露、持有人權益保護、停復牌及終止掛牌、自律管理、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掛牌條件

  明確資產支持證券在我所掛牌轉讓的條件、基礎資產的具體要求。規范基礎資產現金流流轉路徑及預測、基礎資產的規模及期限、循環購買、信用增級、風險自留等產品設計方面的基本要求,并明確原始權益人、資產服務機構等主體開展資產支持證券業務的條件。

  (二)掛牌條件審核程序

  建立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機制,明確掛牌條件確認申請文件和受理、審核、反饋、審議、出函等程序要求,以及中止審核和終止審核情形,并明確我所可以對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實行分類審核。

  (三)發行和掛牌轉讓

  明確管理人應當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向本所報備,發行后向本所提交掛牌轉讓申請文件并與本所簽訂轉讓服務協議。同時,明確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方式、發行對象,以及交易相關安排。

  (四)信息披露

  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基本原則,以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配合義務。在此基礎上,明確發行前及存續期內的文件披露要求,以及豁免披露、暫緩披露、自愿披露的適用情形及要求,并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要求進行報告、披露的,本所可以向市場說明情況。

  (五)持有人權益保護

  明確管理人、原始權益人等業務參與人的信用風險管理職責。規定持有人會議規則應當約定的事項和管理人應當召集持有人會議的情形,并對會議召開程序、議案、會議見證和決議披露等事項進行規范。

  (六)停牌、復牌、終止掛牌

  明確管理人應當申請停復牌、本所可以實施停復牌的情形,以及資產支持證券終止掛牌的情形。

  (七)自律管理

  明確我所日常監管措施、自律監管措施以及紀律處分的具體類型,監管對象對我所實施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我所相關業務規則申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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